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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9号 (2)
  2012年10月17日,上海汤普逊市场调研有限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其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共同来到广州市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展会现场,其拍摄的照片显示在科瑞普公司的展台处展示有MANLAKIS标志的插座箱产品。
  2012年11月6日,上海汤普逊市场调研有限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其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共同来到浙江省乐清市高中村内一处门口有“科瑞普电气”字样标识的公司,购买了型号分别为MXCOB-124001、MXCOB-134001、MXCOB-144001的插座箱产品,收到一张2,270元的收款收据、一张科瑞普公司员工的名片、一张光盘以及科瑞普公司的中文宣传册、MANLAKIS公司的英文宣传册。上述三款插座箱产品及其外包装箱体上均有MANLAKIS标志,另外其外包装箱体上均还注明制造商系科瑞普公司。

  一审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主张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并主张与本案有关的被控侵权产品系于迈驰公司处购买的型号为MXCOB-124002、MXCOB-134001、MXCOB-144001、MXCOB-134003的产品,科瑞普公司网站上展示的型号为UKCOB-144001、UKCOB-134001、UKCOB-124001的产品以及于科瑞普公司处购买的型号为MXCOB-124001、MXCOB-134001、MXCOB-144001的产品。另外,一审庭审中,三被告确认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均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同时三被告亦自认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均系被告科瑞普公司生产。
  经一审当庭拆封,于迈驰公司处购买的型号为MXCOB-124002的产品及其外包装箱体上均有MANLAKIS标志,该产品系用于一个插接装置组合件的成套组件,该成套组件包含有上下外壳,其中上外壳分为上下两层,每层均有一个装入孔;上层装入孔里安装有一个构成为装入窗口的装入板,该装入窗口表面部分由透明材料制成,装入窗口里系连接于箱底的自动保险机构;下层装入孔里安装有一个装入板,该装入板上有两个洞孔,该装入孔在该装入板的安装状态中,除了两个洞孔外被封闭,并且在各个洞孔中安装有一个插接装置。
  原告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11,624元,其中部分侵权产品的购买费用4,297元在本案和原审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一并主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收费收据、(2012)沪东证经字第8396号公证书、(2012)沪东证经字第8866号公证书、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12)沪黄证经字第9119号公证书、(2012)沪东证经字第14633号公证书、(2012)沪东证经字第16052号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购货发票、收款收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用于一种插接装置组合件的成套组件”发明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系涉案专利权人,有权就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向其委托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时间早于其取得涉案专利的时间,故主体不适格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系真实意思表示,被授权人根据授权委托书获得授权,在原告取得涉案专利权后,被授权人有权根据授权以原告的名义就侵犯原告专利权之行为提起诉讼。故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原告主张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原告认为构成相同侵权,被告认为存在三个差异点:一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不存在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凹坑;二是原告专利说明书限定凹坑用来倾斜安装插接装置,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不存在插接装置的倾斜安装;三是原告装入窗口中的插接装置应安装在装入板上,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装入窗口中的插接装置安装在底部箱体上。原审法院认为,关于专利权利要求中凹坑的理解,权利要求书虽没有特别界定,然结合说明书附图中的图例,凹坑即指装入板上的中空洞孔,被控侵权产品装入板上亦存在中空洞孔,故被告关于其技术方案中不存在凹坑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专利说明书是否限定了凹坑用来倾斜安装插接装置,首先,权利要求1本身未涉及凹坑是否用来倾斜安装插接装置;其次,权利要求6系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的技术特征即是凹坑用来倾斜安装插接装置;再则,说明书附图中的图例显示有的凹坑用来倾斜安装插接装置,有的凹坑用来垂直安装插接装置,而说明书中关于凹坑用来倾斜安装插接装置的描述亦是针对涉案发明的第一个构思,包括权利要求1-8,结合不同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附图等的理解,原审法院难以认定权利要求1中的凹坑被限定为用来倾斜安装插接装置,故被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装入窗口中插接装置的安装,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并未涉及装入窗口中插接装置如何安装,如说明书所述,装入窗口区别于现有技术的优点在于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装入板,可以如同其他装入板一样安装于外壳的装入孔里,无需对外壳进行专门的设计和制造工序,在装入孔里可以安装插接装置,而被控侵权产品中安装装入窗口的装入孔与安装其他装入板的装入孔亦相一致,装入窗口安装于装入孔里,原告上述专利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产品中均得以体现。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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