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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2461号
原告宗×,女。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袁诚惠,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焦丽丽,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宗×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后,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其先于宗×立案时间,已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于×向本院提交了其已于2014年6月1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的相关票据,而本案的受理案件时间为2014年7月28日,确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之后,且两案涉及内容均为宗×与于×之间的离婚纠纷。现于×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宗×亦表示同意,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先立案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雪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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