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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5348号
原告刘X,男,1940年3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雪东,男。
被告曹赢,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晖,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8号远洋大厦F6层,注册号110102005006326。
负责人臧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翰婷,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X与被告曹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委托代理人刘雪东,被告曹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晖、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祁翰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2014年1月7日8时1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巨山路北口,曹赢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的京NX号车辆由东向西行驶,我骑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接触,造成我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曹赢负全部责任。现起诉要求曹赢、保险公司赔偿我医疗费350元、营养费5350元、后续治疗费21850元、护理费17655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以上共计45605元及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诉讼中,刘X表示放弃要求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曹赢辩称,我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我为原告垫付部分费用要求一并处理。医疗费无异议,其他不认可。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曹赢驾驶的车辆是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按照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8时1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巨山路北口,曹赢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的京NX号车辆由东向西行驶,刘X骑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曹赢驾驶车辆由机动车道向非机动车道内并线时与刘X相刮,刘X车翻入路沟,两车损坏,刘X受伤。曹赢负全部责任。
刘X于2014年1月7日在北京德尔康尼骨科医院(以下简称德尔康尼医院)急诊治疗,初步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左肩、左上肢、左髋、左膝、左足第一趾)。同日放射诊断报告单显示,刘X心、肺、膈未见明显异常,左膝、足、手及髋关节退行变,左足第一趾关节外翻畸形,左肩关节、尺桡骨骨质未见明显异常。刘X于2014年1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16医院进行磁共振检查,显示左侧股骨远端、胫骨平台内髁骨挫伤,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髌骨软化;关节腔积液;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及外侧半月板撕裂;前十字韧带及内侧副韧带损伤。
德尔康尼医院1月10日诊断证明载明,刘X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左肩、左上肢、左髋、左膝及左足第一趾);骨挫伤(左股骨、胫骨平台)、半月板损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左膝骨关节炎,建议休息,另行膝关节功能锻炼,6周后复查,决定是否性关节镜检术,不适随诊。
德尔康尼医院2月11日诊断证明载明,刘X诊断为:陈旧性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趾骨骨折,…….建议支具固定两周,避免再损伤,两周后复诊,必要时微创关节清理,半月板成形。
德尔康尼医院3月18日诊断证明载明,刘X诊断为膝关节重度骨性关节炎,行动不便,创伤性关节病。
德尔康尼医院4月14日诊断证明载明,刘X诊断为骨挫伤(左,胫骨平台,股骨髁),半月板损伤(左膝),交叉韧带损伤,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多发软组织损伤,左膝骨关节炎。建议行左膝关节镜检治疗,继续休养,不适随诊。
刘X支付医疗费349.44元。
北京市公安局四季青派出所开具证明信,证明刘雪东之父系刘X。
北京望展经营中心二队于2014年4月24出具证明,载明望展二队职工刘雪东因家中有事,2014年1月7日至4月24日请事假歇工。该队还盖章出具工资条,显示刘雪东2013年全年出勤36.8天,实付工资及补助共计8007元。
刘X主张财产损失,其提交了电动三轮车损坏的照片。
另查,曹赢为刘X垫付了医疗费6632.93元,其中2014年1月9日及1月10日发生急支糖浆费用共计39元。
再查,涉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10万元),本次事故发在保险期限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刘X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报告、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证明、工资条、误工证明、照片,曹赢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保单复印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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