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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1384号
原告刘X,男。
法定代理人刘X(原告刘X之妻),女,天客隆超市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清伟,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冰远,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4号楼。注册号110105002198407
负责人冷日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红霞,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X与被告李冰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宏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法定代理人刘X及委托代理人赵清伟与被告李冰远、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蔡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诉称:2013年10月15日7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铁家坟路口,李冰远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的京NX号车辆由西向东行驶,我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接触,造成我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冰远负全部责任。现起诉要求李冰远、保险公司赔偿我医疗费29201.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4840元、误工费22846元、护理费8000元、交通费267.7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刘X1生活费)91943.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鉴定费24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李冰远辩称:我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李冰远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认为刘X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7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铁家坟路口,李冰远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的京NX号车辆由西向东行驶,刘X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接触,造成刘X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冰远负全部责任,刘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X到航天中心医院治疗,并于2013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在航天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4天,出院诊断: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出院建议:加强营养、复查、随诊、避免剧烈活动、全休3个月。
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3月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X的目前状况构成X级伤残。
刘X已自行支付医疗费29201.73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400元。
刘X按照每天50元标准主张住院14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80元标准主张100天的护理费。
刘X主张营养费,提供了840元食品费发票,并称另按照每天40元标准主张100天的营养费。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第二总体设计部人力资源处于2014年3月10日出具证明,内容为:我单位职工刘X于2013年10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请假,扣除收入22846元。刘X另提供了其2013年2月至6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刘X主张财产损失费,未提供证据。
另查明,刘X1(2004年5月17日出生)系刘X之子,刘X与刘X1均系非农业家庭户口。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手册、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医疗费单据及清单、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单据、食品费单据、单位证明、完税证明、户口本、保险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此次事故经认定李冰远负全部责任,刘X无责任,李冰远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对于刘X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应由李冰远承担赔偿责任。
现刘X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刘X1生活费)、鉴定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刘X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判定;刘X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按照其提交的单据认定;刘X主张的误工费过高,本院参照其单位证明及医院的休假建议支持其3个月15天的误工费;刘X主张的护理费标准适当,护理期限过长,本院参照其具体伤情支持2个月的护理费;刘X主张财产损失费,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核实,刘X的损失为:医疗费29201.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16544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刘X1生活费)91943.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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