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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6118号
原告刘×,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贾熙纯,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俭×,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宫瑞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熙纯与被告俭×及其委托代理人宫瑞霞、王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诉称,我与俭×于2009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学历差距较大,无共同语言,沟通较少,亦未能建立起感情。因家庭生活环境、性格差距较大,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及工作,我于2013年1月22日起诉离婚,2013年5月27日法院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自我第一次起诉至今双方无任何沟通,确实无和好可能。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2、要求依法分割财产,财产包括存在俭×名下的北京银行的20万元的存款;3、诉讼费由俭×承担。
俭×辩称,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我与刘×是自由恋爱,相互之间比较了解,虽有争吵但未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刘×在外有第三者,在我流产两个月的时候就提出离婚。双方婚前的感情较好,有十年的感情基础。两人曾经就读于武汉的两所高校。在大三的时候感情稳定开始租房同居。后来我怀孕,做了人工流产。大学毕业后,刘×准备考研,我一个人上班,支持刘×的选择。2006年刘×报考浙江大学,没有考上,调到北京化工大学,我辞职,跟随刘×到北京陪读,工作以供刘×上学。双方从未分离过,已经升华成为亲情。2009年刘×到中央财经大学工作,后来在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思想上也经常交流,没有文化上的差异。偶尔吵嘴也未影响两人的感情。2011年刘×的母亲得病,为了照顾好婆婆,我付出了很多,放弃了公司晋升的机会。与刘×在一起的十年来,我付出了自己的一切。由于工作原因,双方商议先不要孩子。2012年双方准备要孩子,但是没有保住。后来刘×趁我不在家时就偷偷搬走了,并且之后突然提出离婚,我的身心受到很大的创伤。在经历了十年的共同生活之后,两人不能说离就离,双方应该本着以家庭负责的态度来对待婚姻。我在家庭生活中有一些错误,我本人也愿意为了刘×为了家庭而改变,更多的去理解和包容。自从刘×第一次提出了离婚,我就精神恍惚,无心工作。我的毕业证件等都被刘×拿走,所以我现在无法再找其他工作。我的身体一直多病,多次流产,现在又患有神经衰弱等很多疾病。此时此刻,我需要家人的照顾的帮助,需要丈夫的包容和照顾。综上所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刘×与俭×于2003年8月自行相识,于200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刘×主张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家庭生活环境及性格差距较大,导致婚后争吵不断,确无和好可能,故要求与俭×离婚。俭×主张虽然刘×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其存在家庭暴力,但双方相识时间较长,具备深厚的感情基础,俭×希望刘×回归家庭,故不同意与其离婚。
俭×向本院提交照片以证明刘×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照片均为侧面或背影,刘×对于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主张照片里的人并不是自己。俭×主张刘×在2013年2月27日与其发生争执并对其实施暴力,并向本院提交报警记录、派出所询问笔录、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报警记录显示:“2013年2月27日,常女士报在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门口,有人钱包被偷,当事人接过电话称偷钱包的人是其前夫,手机和证件都被拿走了,报警人一直哭。大钟寺派出所反馈情况为不是被盗,是夫妻纠纷,带回所里处理。”大钟寺派出所于2013年3月1日对证人戴×进行询问,戴×述称:“2013年2月28日下午15时,我路过皂君庙斜街跟学院南路交叉口附近的中国工商银行门口,看到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打架了。那个男的打这个女的,把这个女的打倒在地之后抢这个女的包,这个包是黄色的,他就用包砸这个女的头,之后就用脚把这个女的踹倒在地上了,就又拿包砸这个女的,之后就不打了。抢着包就顺着学院南路往东走,顺便打了一个出租车往西走,那个女的就上去把车拦住,男的就下车把包还给女的走了,后来听被打的女子说这个男子找了个小三什么的,具体我也不清楚。”大钟寺派出所于2013年3月3日对俭×进行询问,俭×述称:“2013年2月27日15时左右,我去中央财经大学找刘×处理夫妻问题。刘×从办公楼一楼用手勒住我的脖子,把我拖到校门口,抢我的手提包,并把我按倒在地,用脚踢我腰腹部,并用拳头打我的头部、脸和胳膊。之后把我的包抢走,要去打车逃跑,路人看到我被打并帮我一起拦住出租车,后来门卫的一个领导过来问询问此事,刘×就把东西还给我了。”大钟寺派出所于2013年4月12日对刘×进行询问,刘×述称:“2013年2月27日14时许,俭×到财大找我并骂我,我怕影响不好就出门了,后她还在学校办公楼前大骂,我就拽着她到校门口了。后来我要走,俭×不让我走,我就推开她,她就坐地上了,并且喊我打她、抢她的东西,后来有群众拦我,学校保安就给我带到了学校保安室,后警察将我们带回所了。”2013年3月1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对俭×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外伤2天,左上臂外伤,软组织损伤。2013年3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于俭×的伤情出具鉴定意见:俭×的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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