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6118号(2)
就双方的共同财产情况,双方要求分割共同存款20万元。刘×主张20万元存款由俭×持有,存在其北京银行的账户中。俭×主张20万元存款中有50400元用于交纳房租,已支出,另有10000元俭×在第一次庭审中表示其花费在律师费上,在庭后的询问中俭×又表示1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剩余约14万元俭×主张其取出现金后放在家里,但被刘×偷拿走了。就房租花费,俭×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收据及北京银行电汇凭证对其主张予以佐证。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赁房屋地址为交大东路31号院4号楼2门102号,出租人为张光久;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海淀区交大东路31号院×号楼×门×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王××;电汇凭证显示房租50400元于2013年1月13日汇入王××的账户;收据内容为:“今收到房租款(至2014年7月6日)共计50400元。张××、王××。”俭×主张王××与张××系夫妻关系。刘×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不知晓张××是何人,但对房屋所有权证与电汇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刘×主张租房合同约定为季付,俭×一次性支付租金不合理,且不能证明这50400元来源于存款20万元,且到判决之日剩余的房租还应予以分割。就10000元的花费,俭×在庭审时与庭审后询问的过程中表述不一致,亦未就此花费提交相应的证据。就剩余存款的去向问题,俭×向本院提交报警记录及派出所询问笔录对其主张予以佐证。出警记录显示:“2013年1月30日,简女士报在交大东路31号院×号楼×单元×家被盗,请民警处置;民警情况反馈为:不是被盗,是夫妻之间发生的纠纷,丈夫在家没开门,妻子以为是小偷。”大钟寺派出所于2013年2月15日对俭×进行询问,俭×述称:“2013年1月30日15时到16时之间,我姐姐从外面回来,发现我在交大东路31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内的电脑、9999元人民币、学历证书及存折都不见了,我怀疑是我老公,但他一直不承认他拿过我的东西。”大钟寺派出所于2013年2月27日对刘×进行询问,刘×述称:“我最近跟我老婆正准备离婚,我就回到交大东路31号院×号楼×单元×室的家中拿我的东西,但我发现她把门锁换了,我就找了开锁公司,进去后我把我的电脑拿走了,我还发现她用迷信的东西诅咒我。”刘×认可上述笔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俭×的证明目的,主张其从未拿走过现金,且俭×自己在笔录中也未说明丢失14万元的事情。俭×对此解释称因怕数额太大对刘×会有不利的影响,故没有说出实际丢失现金的数额。
刘×曾于2013年2月27日在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俭×离婚,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9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在该案中,俭×提交其2012年7月23日的诊断证明,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流产,身体受到损害,本院对于该诊断证明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出警记录、派出所询问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询问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电汇凭证、收据、照片、录音、(2013)海民初字第910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刘×与俭×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且双方因矛盾纠纷两次报警处理。刘×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俭×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关系仍没有改善,刘×再次提起诉讼,坚持要求与俭×离婚,故本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这种夫妻关系的维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刘×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租支出50400元,双方均认可租住王玉敏所有的位于海淀区交大东路31号院×号楼×门×号房屋,电汇凭证与收据的收款人亦为王××,故本院对于俭×主张已支出房租50400元予以采信。刘×虽主张上述租金并不一定来源于双方的20万元存款,但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来源,故本院认定上述租金系从双方共有的20万元存款中支出。就10000元的支出,俭×两次表述不一致,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花费,故本院对其10000元已花费支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于剩余存款,俭×主张其取出现金后放在家里,被刘×拿走了,就此俭×未能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约14万元左右的现金存放在家中亦与常理不符,故本院对于俭×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除支出50400元房屋租金外,双方剩余存款149600元由俭×持有。俭×仅凭照片主张刘×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证据不足,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大钟寺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对证人戴×的询问笔录及俭×的伤情证明,刘×在与俭×发生争执后对其采取过暴力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行为确有不妥,且俭×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曾流产,会对身体造成一定损害,故本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对于俭×酌情予以照顾。双方共同存款149600元,10万元归俭×所有,49600元归刘×所有,因全部存款由俭×持有,故俭×应向刘×支付49600元。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