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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5863号
原告卢X,女。
委托代理人李彩华,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卫,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2号。注册号621000000001491(1-)
原告卢X与被告刘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宏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委托代理人李彩华与被告刘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X诉称:2013年6月2日12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林翠桥北路口,刘卫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的甘MX号车辆由南向东转弯行驶,我由东向西在人行道行走,车辆与我接触,造成我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卫负全部责任,我无责任。现起诉要求刘卫、保险公司赔偿我医疗费116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费84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2169.5元、残疾赔偿金428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财产损失费314元、鉴定费3250元,并承担诉讼费。
刘卫辩称:我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12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林翠桥北路口,刘卫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的甘MX号车辆由南向东转弯行驶,卢X由东向西在人行道行走,车辆与卢X接触,造成卢X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卫负全部责任,卢X无责任。
卢X于2013年6月2日至7月11日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共计39天,出院诊断:左锁骨远端粉碎骨折、左肩锁关节囊破裂、左肩锁韧带部分断裂、左喙锁韧带部分断裂、脑震荡、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头皮血肿、右肘部皮擦伤,出院建议:休息、功能锻炼、不适随诊、复查、住院期间陪护1人、二次取内固定物手术费用约15000元。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13年10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卢X左肩关节所受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受伤后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
卢X系农业家庭户口。
卢X已自行支付医疗费1043.39元、鉴定费3250元,刘卫已为卢X支付医疗费42501.81元。
卢X按照每天50元标准主张住院39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50元标准主张90天的营养费,按照每天100元标准主张60天的护理费。
卢X主张因复查及鉴定发生交通费,提供了:1、金额为569.5元的交通费单据。2、王根申、葛保信的书面证言。王根申、葛保信未到庭作证。
卢X按照每天70元标准主张120天的误工费,提供了孙书敏、卢士英的书面证言。孙书敏、卢士英未到庭作证。卢X未提供劳动合同、收入证明、误工证明、工资单等证据材料。
卢X主张财产损失费,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鉴定书、户口本、医疗费单据及清单、鉴定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复印费单据、劳动合同、单位证明、保险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此次事故经认定刘卫负全部责任,卢X无责任,刘卫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对于卢X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应由刘卫承担赔偿责任。
现卢X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卢X主张的医疗费过高,本院根据其提交的医疗费单据判定;卢X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参照其提交的交通费单据及陈述的发生原因酌情判定,因证人未到庭作证,以致无法核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卢X主张误工费,虽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到庭作证,以致无法核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同时,卢X已超过退休年龄,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故对卢X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卢X主张财产损失费,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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