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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0529号
原告张×,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桢,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110108196703112754。
委托代理人汪鹏,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桢,被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汪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我与薛×于1990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薛×2,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1年8月1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4年初原小区邻居告知我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层×单元303号房屋刚发下产权证,后我持法院调解书和身份证去海淀区房管局查询并调出了相应资料,诉争房屋由薛×于2002年12月18日购买,产权证于2013年8月28日下发,该房屋属于我与薛×婚内共有财产。薛×将购房事实隐瞒至今,婚后仅仅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我们母子至今居无定所,生活艰辛。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位于海淀区西三旗悦秀园9楼6门303室房屋为我与薛×共同所有;2、薛×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薛×辩称,张×诉状中表述的婚姻关系情况属实,但是诉争的房屋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争房产是我父母薛×3与付×夫妇原有在西三旗村平房拆迁后用拆迁补偿款购买,原有平房是薛×3、付×夫妇所有,与我和张×无关。薛×3为我购房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因此该房屋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张×无权要求分割。现不同意张×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张×与薛×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薛×2。2011年8月12日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薛×3与付×系夫妻关系,薛×系其二人之子。2000年12月17日,拆迁人(甲方)北京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被拆迁人(乙方)薛×3、薛×、薛×4、薛×5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因××小区住宅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海淀区×号居住的房屋,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居住正式住宅房屋17间,建筑面积310.79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人口9人,实际居住人口9人,分别是付×、薛×3、薛×、薛×2、张×、薛×6、薛×4、张×2、张×3;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款1473242.28元、拆迁补助费24270元。2002年12月18日,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卖方、甲方)与薛×(买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层×单元303号房屋(以下简称303号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81.78平方米;房屋价款共计291955元,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付清全部房款,合计291955元;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交齐所有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资料,甲方在收齐相关资料后协助乙方在一年内办理完所购商品房的产权手续。2013年8月28日,薛×取得303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
审理中,薛×称303号房屋系其父母为其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并提供如下证据:1、手绘的被拆迁前平房的平面图。证明被拆迁的房屋是我与张×婚前就已建造的房屋。2、《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证明被拆迁人是薛×3,被拆迁的房屋是薛×3个人的房屋。因当时有四个户口,故要求户主都要签字。拆迁是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的,补偿款共计147万余元,303号房屋是用拆迁补偿款回购。3、中国建设银行查询单。证明当时的拆迁补偿款打入被拆迁人薛×3的名下,2001年1月9日的919163.28元是薛×3扣除购房款后存折内剩余的拆迁款。当时用拆迁款购买了两套房屋,一套登记在我名下,另外一套登记在我父亲薛×3的名下,剩余拆迁款由薛×3自行支配。4、票据4张。证明购房款共计291955元,钱是从拆迁款中直接划走的,这些票据是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出具的,其中显示契税合同成立日期2002年12月18日。5、房屋产权证。证明房屋现在登记在我名下。6、薛×4的户口本。证明当时薛×4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是因为他们有独立户口,她是代表张×2、张×3他们三个人签字。同时,薛×提供了证人付×、刘秀芹、赵立春到庭作证,并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付×陈述主要内容为:我是薛×的母亲,我年轻时就盖房,盖完房我就给薛×了,现在我要房,我不给他了。房屋拆迁没给多少拆迁款,拆迁款用于买了2套房屋,房屋给儿子一套,还有一套是我们的名字,剩下的钱我们花了。拆迁时家里居住的有我、薛×3,薛×4、薛×7、薛×一家三口。拆迁时院内一共17间房子,都是我和薛×3盖的。薛薛×4与薛×是我与薛×3的孩子,薛×7是我侄女,早先在老院子的时候薛×7有房子,所以拆迁的时候也把她作为被拆迁人,但拆迁款没有给薛×7,现在她又要和我要。薛×结婚后没有盖过房子。我和薛×3说把诉争的303号房屋给薛×没有写过书面材料,我们是把房屋给薛×一个人,写一个人我还后悔呢,我准备要回来。刘秀芹陈述主要内容为:我和薛×是老街坊。他家是1985年盖的房,我们一直在一起,盖房时我还帮过忙,盖房时薛×还没有结婚。还有就是拆迁的时候,我们家也是一样,现有的院子多少平米,就按多少钱一平米进行货币补偿。他家具体户口情况我不清楚,我家是户主都必须签字。我当时也住在西三旗村,我家在西头,薛×家在后头。当时也没有给钱,给的建设银行的存折。购房款是从拆迁款里面直接扣的,我们村都是这样的。在哪里买房子没有限制,我们就是就近买的。证人赵立春陈述主要内容为:我和薛×是老街坊,住平房的时候我们在一个村,他们在东边我们在西边,离着远一点,现在住楼房离得近。我就证明房子是1985年盖的,是薛×结婚以后薛×3夫妻盖的平房。后来分的房子都是薛×3花钱给薛×买的,购房款是从拆迁款中直接扣除的,整个小区拆迁都是这样的。薛×父母是1985年盖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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