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海民初字第05748号(2)
另查,腾退搬迁时,刘×1未获批宅基地,刘×2、李×、刘×1三人户籍均在x号,张×未落户x号。x号共有刘×2、李×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两份。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刘×1所签《腾退补偿协议》中分体空调移机费、固定电话移机费按照估价结果通知单所附示意图中房屋6、9中实际拥有空调、电话的数量进行补偿。张×主张其婚后为上述房屋出资购置空调2台、安装电话1部,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其他当事人均不认可。就出资购买、安装空调、电话一节,刘×2提交收据、发票等证据。
就建房问题,张×主张其为估价结果通知单所附示意图中房屋6、9出资,其中房屋9建于其结婚之前,其出资4万元,房屋6建于其结婚之后,其出资5万元。就上述主张,张×未提交证据。刘×2、李×、刘×1亦不予认可,主张x号全部房屋均系刘×2、李×在自1991年至2007年期间所建,除自住外,其他房屋均由刘×2出租收益。刘×2、李×就此提交建房审批表、建房款收据、建房合同、租赁合同、暂住人员登记簿等证据,施工人杨海军出庭作证。
就分家分户一节,双方对x号所有《腾退补偿协议》、《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效力均无异议,但刘×1、刘×2、李×主张将x号分成两户签订补偿协议系为了多分拆迁利益,并提交东玉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x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主张张×不应认定为被安置对象,仅能享受20个月的周转费24000元。张×以x号签订两份《腾退补偿协议》、《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主张各方就院落利益进行了划分并达成一致。另,《x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注明结婚未满一年的经村民主评议小组确认可定为安置人口。
案件审理中,张×明确仅要求就x号拆迁利益中属于其与刘×1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予以析出。刘×1、刘×2、李×对张×的主张不予认可,亦明确表示不要求对x号具体利益归属进行分配认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房审批表、《腾退补偿协议》、《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证明、《实施细则》、证人证言、收据、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x号对应一块宅基地,虽分为两户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但均以x号中宅院、房屋等客观情况为基础且所涉利益巨大。现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利益归属存有争议,张×亦未就其建房主张提交证据佐证,加之张×、刘×1婚姻存续期间尚短,故张×仅以x号签订两套《腾退补偿协议》、《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为由主张已经对财产利益进行分配,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刘×1、刘×2、李×关于张×仅享有周转费的主张,与《腾退补偿协议》实际确定被安置人的情况、《西北旺镇东玉河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相抵触,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腾退补偿协议》,刘×1、张×均系x号安置人口,均有权享有相应拆迁利益。因安置房屋尚未完全交付使用,张×仅主张本案对x号腾退补偿款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确定,本院不持异议。就x号腾退补偿款中张×、刘×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院将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所体现的拆迁政策规定,x号整体建设情况,x号腾退补偿协议签订情况,并考虑张×、刘×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各当事人对宅院贡献多少等因素予以综合确定。刘×2自认持有x号全部腾退补偿款,刘×2应按本院确认数额向张×、刘×1支付属于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补偿款。案件审理中,张×关于投资建房、购置空调电话等主张,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刘×1支付腾退补偿款共计五十万零二千八百元;
二、驳回张×、刘×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五百八十六元,由张×负担九千八百三十元,已交纳;由刘×2负担二千七百五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一百七十二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冯姝雅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倩倩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