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2130号(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十元,由朱×1、朱雪梅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由马×负担一百元,由谢×负担三百元,由闻×1负担二百元、由闻×2负担二百三十元,由闫×负担二百元,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冯姝雅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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