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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0377号
原告潘×,女,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曲桂珍,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毅,北京尚威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与被告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委托代理人曲桂珍,被告庞×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诉称,我与庞×曾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取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207号房屋产权,产权登记在庞×名下。2009年,我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起诉至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庞×解除婚姻关系。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庞×在未征得我同意下于2009年9月9日与其朋友谢永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9年9月17日,法院向海淀区建委调取争议房产资料时,该房产已于2009年9月15日过户至谢永海名下,后谢永海又在取得诉争房产权证当日将房产过户给其友付国春。经我多次起诉,法院已分别作出判决,确认庞×与谢永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谢永海与付国春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效。2012年12月19日,海淀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谢永海发放诉争房产产权行为违法,同时撤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付国春发放的房屋产权证。现上述两个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力。因房屋管理部门不再将所有权变更到原权利人名下,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北京市海淀区×号铭科苑207号房屋产权归我与庞×共同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庞×承担。
庞×辩称,诉争房屋是我继承我父母的财产,应认定为我个人所有,与潘×无关。现不同意潘×的诉讼请求,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潘×与庞×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7月27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20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庞×因继承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号西房3间的房屋所有权。2001年4月17日,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人、甲方)与庞×(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因北大科技园成府园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号居住的房屋3间,建筑面积40.06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本人、妻、之女;甲方应支付乙方补偿款294042.39元。后庞×领取了上述拆迁款项。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了京房权证海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将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层207号房屋(以下简称207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庞×。2009年8月,潘×提出离婚诉讼,同年10月庞×与潘×经法院判决离婚。
潘×与庞×在离婚诉讼期间,庞×与谢永海于2009年9月9日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庞×将207号房屋出卖给谢永海,房屋成交价格为685000元。当日,庞×与谢永海办理了207号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谢永海取得了第××号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潘×将庞×与谢永海诉至法院,2010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287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庞×在离婚诉讼时,未征求潘×的同意,将207号房屋出售与谢永海,并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谢永海亦知晓潘×与庞×的夫妻关系,故在此情况下,庞×、谢永海低价买卖房屋的行为属恶意侵犯潘×的合法权益,判决确认庞×与谢永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庞×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终字第129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庞×与谢永海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该行为侵犯了潘×的财产权利,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9月15日,谢永海将207号房屋出卖给付国春,网签合同显示房屋成交价格为685000元。当日,谢永海、付国春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对207号房屋进行权属转移登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当日核发了X京房权证海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付国春。2011年,潘×将谢永海与付国春诉至法院,2011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394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7号房屋为潘×与庞×共有房产,谢永海与付国春就207号房屋的买卖行为是恶意侵犯潘×合法权益的行为,付国春非善意第三人,其与谢永海的买卖行为应为无效,判决确认谢永海与付国春就207号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付国春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3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潘×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庞×、谢永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9月9日向谢永海发放207号房屋产权证的行为违法。2012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海行初字第0023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9月9日作出的将207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第三人谢永海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违法。2012年,潘×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庞×、谢永海、付国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9月15日向付国春发放的207号房屋产权证。2012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海行初字第0023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的将207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第三人付国春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上述两份行政判决书均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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