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1057号
原告(反诉被告)程XX,女。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李中良,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男。
被告束XX(反诉原告),女。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刘万勇,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程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束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良、张XX,束XX委托代理人刘万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XX诉称,我系束XX姨妈,2005年8月,我朋友赠送我一个房号。因我没有北京户口,借用束XX名义购买了X号楼X单元X房屋,约定待5年后能过户时束XX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我支付了全部房款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该房屋所有手续都在我处。我购房3个月后,束XX在东城区购房,这说明束XX有经济实力买房。在我购房后数年,束XX与我一直没有争议。2011年6月,我联系束XX,请求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我名下,但束XX以我占有其经济适用房名额为由,拒不同意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双方发生争执。2012年4月,我发现束XX于2010年6月14日背着我另外补办了房屋产权证。2012年5月15日,束XX父母在其指使下,趁我不在家之际,强行撬门试图居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束XX按照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现市场价支付我房屋损失人民币250万元(包含购房款375452元,土地出让金9545元,契税11263.56元,公共维修基金7509元,房屋增值损失2096230.44元);2、诉讼费、评估费由束XX承担。
被告束XX辩称,不同意程XX的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本案的真实事实基础不符,证据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在本案关键问题出资问题上存在关键证据链条缺失,法院应当对此仔细查明以防出现虚假诉讼。程XX无理由也无必要在北京购房使用。程XX是我的三姨妈,其子叫韩X,2003年来京后受骗,程XX为处理此事在北京呆了几天。当时,程XX和她的好友邹阿姨了解到我是公务员,已落户北京。不久后,邹阿姨的女儿张XX鼓励我申购经济适用房。我感到他们是真心为我着想,且我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只需要一成的首付,完全可以负担,就开始和张XX一起申购经济适用房。2004年11月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成功,等待排号购房,这才有了本案争议的房屋和指标。按照当时的购房政策,该房首付不超过5万元。后来程XX给我母亲程X1打电话,希望将来韩X来北京发展有个住的地方,但购房没有北京户口,希望由我让出购房指标给她急用,并表示我的购房指标先为韩X购房,等韩X大学毕业在北京落下户口让我再用韩X的指标买房,到时候两个人把房子一换就行。我母亲听信了程XX的哄骗,接受此次交易安排。我无奈同意。2005年8月15日我到XXX售楼处购买诉争房屋时,程XX在哈尔滨没来,是张XX带着我办理手续、交费购买房屋。诉争房屋交付后一直空置。2006年房产证下来了,程XX带着韩X一起来京,我们母女与程XX母子在XXX见了面,一起领了房产证。当时程XX还保证韩X大学一毕业就来北京落户,让我买上房。2007年韩X毕业后,在XXX局当了乘警,我母亲质问为何不进京,程XX称北京市的公务员太难考,韩X先在哈尔滨当上公务员,过一段再找关系往北京调动。我又信以为真,耐心等待。2010年,我母亲到哈尔滨催促程XX办韩X户口进京的事,程XX开始耍赖。我见程XX违约,遂补办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以防程XX将房屋出卖,自此双方矛盾开始显现。2011年程XX开始与我母亲联系要求过户,当时她还承认以房换房。后经过其他亲属调解,我母亲和程XX谈好其返还我房屋,我返还给程XX出资及利息、好处费共计75万元。但程XX忽然反悔。2012年5月我和父母一起去诉争房屋找程XX理论,诉争房屋租住着三个年轻人。我通过起诉腾房给程XX施加压力,法院确认了我对于诉争房屋的物权,判令租客腾房,但以程XX没有实际在诉争房屋居住为由没有判其腾房。现我提出反诉: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程XX将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腾空并交还给我;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程XX返还我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及《补充协议》、购房款发票、旧房屋所有权证、入住证明、装修管理服务费协议、开工许可证、物业费发票、供暖费发票、电卡、燃气卡、水卡原物;3、程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程XX针对束XX的反诉辩称,不同意束XX反诉。房屋是我出资购买的,在束XX赔偿我房屋价款前,其无权要求交付房屋,且该项诉讼请求已经在昌平法院的判决中被驳回了。束XX第二项反诉请求涉及的物品都在我处,在赔偿纠纷解决前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程XX与程X1系姐妹关系。束XX系程X1之女。
2005年8月15日,程XX与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束XX购买位于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X房屋),总价款375452元。该房屋交付后由程XX占有并进行了装修,现仍由程XX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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