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1057号(3)
评估费七千八百四十二元(程XX已预交),由程XX负担三千九百二十一元,已交纳;由束XX负担三千九百二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四百元(程XX已预交),由程XX负担六千七百元,已交纳;由束XX负担六千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三十五元(束XX已预交),由程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不服本诉请求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服反诉请求的,交纳反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庞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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