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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458号
原告张×1,女。
原告蒋×(张×1之母,兼张×1的法定代理人)。
张×1的法定代理人蒋×的委托代理人牛星丽,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1的法定代理人蒋×的委托代理人张如宝,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2,男。
被告张×3,男。
被告刘×,女。
被告黄×,男。
被告张×4(黄×之母,兼黄×的法定代理人)。
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欣,女,北京律广法律咨询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付家窑中街1号。
原告蒋×、张×1与被告张×2、张×3、刘×、张×4、黄×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星丽、张如宝,被告张×2、张×3、刘×及五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张×1诉称,张×3与刘×系夫妻关系,张×5系张×3之父,张×4系张×3、刘×之女,黄×系张×4之子,张×2系张×3、刘×之子。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南三区南庄户XX号院系张×3、刘×共同出资建造,蒋×和张×2于2007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与张×3、刘×共同居住在上述前沙涧村XX号院内,2009年7月18日,蒋×和张×2生育一女张×1。XX1年11月,前沙涧村拆迁,依据此次拆迁安置政策,张×3家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载明安置对象为8人,可获得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及周转补助费共计1411486.4元,并且按照人均50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原被告双方可购置5套回迁安置房,具体为S1-1地块16号楼5单元XX号0居室(56.26平方米)、S1-1地块16号楼5单元XX号1居室(66.59平方米)、S1-1地块15号楼1单元XX号2居室(83.75平方米)、S1-1地块13号楼2单元XX号3居室(125.72平方米)、S1-1地块16号楼5单元XX号1居室(66.59平方米)。蒋×与张×2因感情不和于XX3年2月16日经海淀法院判决离婚,张×1由蒋×抚养。因离婚诉讼时上述XX号院的拆迁利益涉及其他人,故法院未予处理。现拆迁款补偿款已全额发放,5套安置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现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南三区南庄户XX号院的拆迁补偿款1112309.4元(包括两次搬家补助费9590.4元、提前搬家奖励费5万元、工程配合奖25万元、特殊奖励费15万元、提前腾地奖266670元、空院奖励费26376元、装修补助费119673元、周转补助费240000元),将其中的278159.1元判归我们所有;2、依法分割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南三区南庄户XX号院拆迁所得的5套定向安置房,包括S1-1地块16号楼5单元XX号0居室(面积56.26平方米)、S1-1地块16号楼5单元XX号1居室(面积66.59平方米)、S1-1地块15号楼1单元XX号2居室(面积83.75平方米)、S1-1地块13号楼2单元XX号3居室(面积125.72平方米)、S1-1地块16号楼5单元XX号1居室(面积66.59平方米),将其中的S1-1地块15号楼1单元XX号房屋判归我们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张×2、张×3、刘×、张×4、黄×承担。
被告张×2、张×3、刘×、张×4、黄×辩称,我们不同意蒋×、张×1的诉讼请求,诉争院落拆迁完毕后,张×3已经足额支付蒋×和张×2拆迁款共计26万余元,均是张×3陆续打入张×2的账户,后张×2从其账户一次性转账支付给蒋×5万元,后张×2又通过转账支付给蒋×1.3万元。因诉争院落及房屋属于张×3夫妇的财产,在拆迁时安置房是按照1:1置换的,仅补助了115.19平方米的差额,该差额的款项是由张×3夫妻支付的。对于拆迁补偿协议第八项载明的两次搬家补助,该费用是按宅院计算的,诉争院落及房屋属于张×3夫妻,故该项补偿是针对张×3夫妻的,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是针对刘×的营业执照的,蒋×、张×1也无权要求分割。蒋×、张×1只有自行周转补助4.8万元,我们已经足额支付,诉争院落的安置房虽然利用了蒋×、张×1及张×2的面积,但张×3已经足额支付该三人面积的补偿款26万余元。蒋×在怀柔区有房居住,张×1也随其共同生活。另外,根据前沙涧村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第10章33条、第10章37条,两次搬家补助均是按照有效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米40元的搬家补助,诉争院落有效房屋的所有人为张×3和刘×,故该补偿应由张×3和刘×所有。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未建二层特殊奖励、空院奖励均是按照有效宅基地的院落为基数,不是按照人头计算,所以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未建二层特殊奖励、空院奖励也应由张×3和刘×所有。房屋有部分是按照1:1置换的,购买了267平米,人均补足115.19平米,按照每平米4960元购买,现我们同意给蒋×、张×128.8平米面积的安置房折合人民币173952元[(1.1万元-4960元)*28.8平米],同意给付其周转费6万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蒋×、张×1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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