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458号(2)
经审理查明,张×5与杨×系夫妻,二人生有四子二女,即子张×6、张×3、张×7、张×8,女张×9、张×10。张×3与刘×系夫妻,张×2是二人之子,张×4是二人之女,黄×系张×4之子。蒋×与张×2原系夫妻,双方于2007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张×1,2013年2月16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张×1由蒋×抚养。张×5于2014年3月3日(本案诉讼中)去世,杨×先于张×5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南三区南庄户XX号院(以下简称XX号院)在蒋×与张×2结婚前即已存在,张×3夫妇在该院原有北房4间、东西房各2间,2006年,张×3夫妇将院内房屋进行了翻扩建,并将院落封顶。蒋×与张×2婚后未在该XX号院内建房。XX1年12月9日,因前沙涧村进行宅基地腾退搬迁,张×3(乙方)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人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村民委员会(甲方)就XX号院签订《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乙方腾退的有效宅基地位于前沙涧村南三区南庄户XX号,有效宅基地面积283.72平方米,有效房屋建筑面积239.76平方米,空院面积43.96平方米;乙方应安置对象8人,分别为张×3、张×5、刘×、张×4、黄×、张×2、张×1、蒋×;房屋重置成新价268122元;乙方按有效宅基地面积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266.67平方米,如乙方享受人均最低安置面积标准的政策,其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调整为400平方米;乙方置换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定向安置房项目的定向安置房总计5套,具体为:S1-1地块16号楼五单元XX号0居室(预测建筑面积56.26平方米)、S1-1地块16号楼五单元XX号1居室(预测建筑面积66.59平方米)、S1-1地块15号楼一单元XX号2居室(预测建筑面积83.75平方米)、S1-1地块13号楼二单元XX号3居室(预测建筑面积125.72平方米)、S1-1地块16号楼五单元XX号1居室(预测建筑面积66.59平方米),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合计398.91平方米;乙方为享受人均最低安置面积标准政策的,所置换的定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大于有效宅基地面积的部分为115.19平方米,乙方按照496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超面积价款计571342.4元;各项补助及奖励款合计951364.4元(包括两次搬家补助费9590.4元、空调移机费800元、电话移机费235元、有线电视撤装费32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7770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50000元、工程配合奖励费250000元、特殊奖励费或二层及以上建筑拆除补助费150000元、提前腾地奖266670元、空院奖励费26376元、装修补助费119673元);以安置对象数量为基数,甲方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自行周转补助费,支付周期为2011年11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计费人数为8人,自行周转补助费共计192000元,如逾期未交付安置房,甲方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乙方自行周转费至入住通知规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日截止;甲方共计应支付乙方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及周转补助费总计1411486.4元,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超面积价款计571342.4元,以上两项相互折抵结算,甲方应支付乙方人民币840144元。上述协议书签订后,XX号院及院内房屋被腾退拆除,张×3领取拆迁款840144元。2013年9月,XX号院腾退搬迁所得的5套安置房交付使用,张×3夫妇及张×2领取了房屋钥匙,现上述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安置房交付时,张×3另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领取了5个月的周转补助费48000元。庭审中,张×2、张×3、刘×、张×4、黄×主张,拆迁后,张×2通过转账分别支付蒋×拆迁款1.3万元、5万元,蒋×认可XX1年年底张×2给付其1.3万元,但称该款系蒋×之母从张×3处的借款,就另5万元,蒋×不予认可,张×2、张×3、刘×、张×4、黄×就此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本案审理过程中,张×6、张×7、张×8,张×9、张×10均表示,XX号院的搬迁利益中属于他们的份额归张×3所有,其不参加本案诉讼。经询问,蒋×、张×1表示其之间的份额共有,不要求具体分割,如其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不足支付其应享有的安置房的购买价,其愿意支付相应差额;张×2、张×3、刘×、张×4、黄×亦表示其之间的份额共有,不要求具体分割。
另查,张×1、张×2、张×3、刘×、张×4、黄×的户口均在XX号院。根据《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被腾退人是指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方式为: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以宅院为单位,采取宅基地置换定向安置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认定的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0.4亩(折合266.67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按照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置换后被认定的有效安置对象,安置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置换,置换后有宅基地面积剩余的,剩余部分按照1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以认定的安置对象为基数,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经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无异议后,允许其按照人均最多50平方米置换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置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认定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62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在奖励期内搬迁腾退的按496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宅基地腾退补偿补助标准:对于因周转的两次搬家,按照认定的有效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40元/平方米的搬家补助;按认定的安置对象人口数给予1200元/人/月的周转补助费,在腾退期限内完成腾退搬迁的,以公告发布次日起算,一次性发放二十个月周转补助,超过腾退期限完成腾退搬迁的,按其实际完成腾退搬迁之日逐月扣减周转费,期满后未交付安置房的按季度继续发放周转费,发放截止日以入住通知规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日为基准日;按被腾退人置换的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费;奖励补助:自腾退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第一个奖励期,第一奖励期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日期搬家的,以有效宅基地院落为单位享受下列奖励补助:1、提前搬家奖励费5万元,2、工程配合奖励费25万元,3、认定的宅基地面积0.4亩以内(含)部分,给予1000元/平方米提前腾地奖,4、认定的有效宅基地范围内没有建房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空院补助,5、对于院内没有加盖二层的给予每院特殊奖励费15万元,对于院内有二层以上(含二层)建筑的,只给予每院15万元的拆除补助费,不再给予补偿及特殊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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