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5934号
原告马×1(系马×2之母,兼委托代理人),1964年3月7日出生。
原告马×2(曾用名闻x),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谢×,男,1938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朱×1,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
被告朱×2,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朱×1、朱×2共同委托代理人翟亚鲁,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1,女,1961年2月5日出生。
被告闻×2,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闫×,女,1950年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x(闫×之儿媳)。
原告马×1、马×2诉被告谢×、朱×1、朱×2、闻×1、闻×2、闫×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人审判员冯姝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1(兼原告马×2之委托代理人),被告朱×1、朱×2之委托代理人翟亚鲁,被告闻×1、闻×2、谢×,被告闫×之委托代理人陈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1、马×2诉称,闻x3与闫x3婚生子女四人,分别是闫×、闻×1、闻x4、闻×2。闻x3、闻x4、闫x3先后去世。马×2是闻x4与前妻之子,朱×1与闻x4是夫妻,朱×2是闻x4继女。在x村民委员会,闻x4留有劳龄款87375元未进行分割。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闻x4劳龄款87375元;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谢×辩称,有我的份额,我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朱×1、朱×2辩称,同意分割。闻x4生前欠村委会钱,还欠了闻×27000元。该劳龄款是闻x4和朱×1夫妻共同财产。闻x4生病期间朱×1对闻x4照顾较多,应多分。朱×1、朱×2两人份额不要求析清。
被告闻×1辩称,同意分割。认可闻x4生前欠闻×2钱。不清楚是否欠村委会的钱。如果欠了,同意先于扣除。
被告闻×2辩称,同意分割。闻x4生前是欠村委会的钱,但因为朱×1曾起诉过债务纠纷,谢×、马×2已经偿还了法院判决中要求负担的部分,至于这个钱是不是欠村委会的我不清楚。另外,闻x4欠我14000元,至今未还。1995年,闻x4还欠了他朋友1000元。
被告闫×辩称,同意分割,欠钱的事情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闫x3与闻x3原系夫妻,生育长女闫×,次女闻×1,长子闻x4,次子闻×2。闫×自幼与闫x3之母共同生活,并于1972年结婚嫁至x2村。闻x3于1979年1月去世。闫x3于1980年1月与谢×结婚,闫x3的长子闻x4(时年15岁),次子闻×2(时年11岁),次女闻×1(时年19岁),随二人共同生活。闫x3与谢×婚后未生育子女。1986年左右,闻×1结婚并离家。1987年12月,闻x4与马×1结婚,婚后离家单过,并生育一子马×2,后二人于1994年6月2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马×2随马×1生活。1995年10月23日,闻x4与朱×1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朱×1与前夫之女朱×2(时年8岁)随朱×1、闻x4二人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2004年2月,闻x4去世,并于2005年6月22日注销户口。2006年12月,闫x3去世。闻x3、闻x4、闫x3生前均无书面或口头遗嘱。
另查,闻x4名下劳龄款共计87375元,劳龄25年(自1980年11月14日至2005年6月22日),每年劳龄款数额相同,上述款项现存放于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村委会)。1998年8月至10月期间,因看病需要,闻x4名下共向x村委会借支钱款13000元,借款尚未偿还。朱×1认可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再查,闻×2一直与闫x3共同生活。谢×视残。
庭审中,马×1、马×2对闻x4名下所欠x村委会借款情况不予认可,并以(2008)海民初字第16383号民事判决书主张马×2已承担闻x4生前欠款,不应再负担上述借款。经查,该判决书以马×2继承了闻x4的房屋且所得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应承担的债务为由判决马×2负担闻x4部分建房欠款。就所称闻x4生前所欠闻×2借款,朱×1、朱×2提交民事判决书。经查,闻×2曾起诉要求朱×1偿还借款14000元,本院就此做出(2008)海民初字第14834号,对朱×1关于所借款项用于其与闻x4共同生活,应由闻x4继承人共同偿还的辩称未予采信,并判定朱×1向闻×2偿还全部借款。该判决已经生效。闻×2主张闻x4另欠他人借款1000元未予偿还,但未就此提交证据,马×1、马×2、朱×1、朱×2不予认可。
朱×1、朱×2明确表示其二人份额不要求析清。马×1、马×2明确表示其二人份额不要求析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派出所证明信、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工作笔录、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分割遗产时,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为配偶所有。x村委会存放的由该村发放给闻x4的劳龄款87375元,根据劳龄时间段,1980年至1987年期间劳龄款属于闻x4与马×1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归马×1所有,1995年之后的劳龄款属于闻x4与朱×1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归朱×1所有,余款属于闻x4遗产。闻x4生前无遗嘱,其遗产应由其母闫x3、其妻朱×1、其子马×2以及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朱×2、继父谢×继承,因闫x3晚于闻x4去世且生前无遗嘱,故闫x3享有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其夫谢×、其子女闫×、闻×1、闻×2以及代位继承的马×2继承。本院将据此对属于闻x4遗产的劳龄款予以分配,并考虑闻x4因病去世前,朱×1与其共同生活,谢×年老体残等客观情况确定具体数额。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闻x4生前向村委会借款13000元未予偿还,本案当事人均继承了闻x4的遗产份额,且各自分得的实际价值足以清偿各自应承担的闻x4生前债务。故各当事人均应分担上述债务。具体清偿数额本院参照各自继承劳龄款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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