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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733号(2)
马×主张自己银行卡中存款多次被龚×支取,并存入龚×母亲刘××的银行账号,计算在龚×父母的出资款项之内。其中,马×针对自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银行卡提出如下几笔质疑:2011年10月19日向刘××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02020000064469956)转账14480元、2012年1月16日现金支取14500元、2012年3月17日现金支取9700元、2012年5月28日向刘××上述账号转账9700元。对此,龚×认可上述款项确系其支取或转账,并作出如下解释:2011年10月19日转账款项用于购买孩子的百福锁及手镯,2012年1月16日支取款项用于补办婚宴开销,2013年3月17日支取款项用于生活开销,2012年5月28日转账款项用于因待产在医院附近订酒店花销及购买孩子物品。龚×为此向本院提交了周大福票据三张,显示2011年11月13日购买足金吊坠、足金手镯两件,花费一万余元的事实。龚×另提交洛阳市涧西区华韵庆典礼仪服务部、航空城酒店分别出具的《证明》两份,内容显示龚×办理喜宴的花费情况。经询问,马×虽认可2012年1月左右双方确办理婚宴、孩子出生前确预定酒店,但表示婚宴款项应由龚×父母出资,预定酒店自己也承担过一天的费用,对龚×上述解释均不予认可。
马×另表示自己父亲马××于2012年5月28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银行卡存入100000元准备购房,但2012年5月28日被支取现金49600元、2012年6月18日支取现金49600元、2012年7月14日现金支取38000元。龚×认可上述款项均为自己支取,并解释称:2012年5月28日支取款项并使用现金购买了马×的衣物、鞋子,孩子衣物、自己所用衣物、支付自己大姨的照顾费用等,并在孩子出生前已基本花费完毕。龚×表示自己自2010年10月开始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2012年6月18日支取款项用于一次性支付上述房屋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50400元。2012年7月14日支取款项后将现金交给马×使用。马×对龚×所述均不予认可,龚×未能就其主张的租赁房屋及支付租金的事实、现金交给马×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经马×申请,本院调取了龚×母亲刘××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账户明细,马×质疑2011年10月19日存入10520元、2012年1月16日存入22200元、2012年3月17日两次分别存入20000元、40000元、2012年5月28日存入8800元均为龚×操作,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并计算入购房出资。龚×仅认可2012年1月16日存入款项为自己操作,用于办理婚宴。2012年5月28日存入款项为自己操作,是为了偿还母亲购买物品的款项。龚×自己仅在一段时间使用上述银行卡,否认其他款项是自己操作,并否认款项用于支付房款。
龚×主张马×名下原有福克斯轿车一辆,后经查询,在诉讼中该车辆已变更所有权人,龚×主张马×转移车辆要求分得车辆一半价款7.5万元。对此,马×表示该辆车系朋友王××借用其名义购买,并为此向本院提交了《车牌租赁协议》一份,内容显示2013年4月,马×摇号取得的购车指标,马×同意将牌照出租给王××使用。马×另提交王××交通银行账户明细一份,显示2013年7月10日王××向北京百旺长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51197元。龚×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另经查,上述车辆于2013年12月变更所有权人,但马×因自己并非车辆所有权人,仅向王××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件,表示对车辆所有人变更并不知情。
关于双方公积金情况。截止2013年12月6日,马×婚后共取得公积金34274.81元。截止2013年12月17日,龚×婚后共取得公积金20483.75元。双方均同意平均分割对方公积金收入。
关于双方共同存款情况。截止2013年11月25日,龚×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余额为84.81元,马×对该账号真实性认可,但主张龚×于2013年11月25日取款2.4万元系转移财产行为。截止2013年12月10日,龚×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余额为0元,马×对此予以认可。
截止2013年12月10日,马×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余额为2636.8元,龚×主张马×自2013年3月起,每月均将工资取出,2013年6月存入的5万元亦陆续取出,应系转移财产行为。马×质疑自己的上述账号中2012年12月17日现金支取18500元、2013年2月26日现金支取10600元、2013年3月8日现金支取7200元是龚×转移财产的行为,对此,龚×认可上述取款行为解释称,因马×父母帮助照顾孩子,2012年12月17日支取款项给付马×父母10000元,剩余用于购买孩子物品。2013年2月26日支取10600元中的5000元用于租车上班,5000元给付马×父母。2013年3月8日款项用于偿还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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