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海民初字第18133号
原告郭×,女。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李风昌,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男。
身份证号:×××
原告郭×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昌,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我与高×于X年X月经朋友介绍认识,X年X月X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高x1。由于婚前我对高×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合,婚后发现高×不尊敬我父母,尤其是儿子高x1出生共同生活以后,高×对我父母更是冷眼相待,爱搭不理。高×对家庭严重缺乏责任心,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均系我独自负担。我曾多次与高×沟通,高×却屡教不改,我与高×为此争吵不断,高×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夫妻感情。我与高×已经分居3个月,婚姻关系难以为继,夫妻关系已经无和好可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另外,我系独生子女,我父母均已退休,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帮助我照料高x1,更重要的是高x1出生后一直随我父母共同生活,与我父母有非常深的感情,改变生活环境对高x1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我父母主动要求并有能力帮助我照顾高x1,请求法院判决我抚养儿子高x1。故请求法院判令:我与高×离婚;儿子高x1由我抚养,高×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儿子高x118周岁为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高×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而且孩子还小,需要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和完整的家庭。我没有不尊重郭×的父母,没有争吵过。有了孩子之后,我为了教育孩子的问题,与郭×父母之间有过一些小矛盾。还房贷、物业费、车的费用、家里水电费、燃气费等都是我负担,并不是郭×所述我不负担生活支出。去年8月我们还到海南度假,我们婚后感情尚可。因郭×脾气急躁,导致我们沟通不足。我知道郭×想离婚后,一直在承认、改正我的错误,跟岳父岳母承认错误,我也得到了他们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郭×与高×于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双方育有一子高x1。郭×主张双方缺乏沟通,高×对家庭缺乏责任心、不尊重郭×父母,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高×主张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还有感情,而且孩子还小,需要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和完整的家庭,其在郭×提出离婚后也向郭×及其父母道歉,得到了郭×父母的谅解,并表示今后积极与郭×沟通,努力改变自己的脾气和性格,今后与各自父母分开居住,与双方父母创造独立的空间,减少摩擦的产生。
另查,郭×与高×此前均未提起过离婚诉讼,双方于X年X月开始分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郭×虽主张双方缺乏沟通,高×对家庭缺乏责任心、不尊重郭×父母,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高×不同意离婚,主张双方还有感情,而且孩子还很小,需要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和完整的家庭,并表示今后积极与郭×沟通,努力改变自己的脾气和性格,今后与各自父母分开居住,与双方父母创造独立的空间,减少摩擦的产生。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郭×与高×经人介绍相识,自主结婚,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生活琐事有一些争吵和矛盾,但并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二人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增进感情,妥善处理生活琐事、正确处理双方关系,维护婚姻的稳定。鉴此,本院对郭×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郭×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庞 松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琳雪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