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2195号
原告董×1,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书,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董×2,女,1949年12月22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董×3,女,1955年12月4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董×4,女,1959年5月25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董×5,女,1961年10月29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董×6,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董×7,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
身份证号:×××
原告董×1与被告董×2、董×3、董×4、董×5、董×6、董×7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1委托代理人王文书与被告董×2、董×3、董×4、董×5、董×6、董×7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1诉称,被继承人董殿X与赵世X系原、被告的父母,两人共育有子女8人,原告与六被告之间为亲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之间的长幼顺序分别是:老大,董×2:老三,董×3;老四,董×4;老五,董×5;老六,董×7;老七,董×1;老八,董×6。老二,董玉X,1990年9月29日已经去世,并且膝下无子女,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原、被告的母亲赵世X于1985年2月1O日死亡销户,父亲董殿X于2003年11月19日死亡销户,两位被继承人身后留下房产一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八里庄X号(原玲珑三巷X号)房产一套。涉诉房产的房屋产权证书于1991年12月取得,产权登记于董殿X名下。被继承人董殿X与赵世X逝世后,该胲房产至今仍未做分割。由于原告经济条件薄弱,无力购置其他房屋,迫于家庭压成员的居住和生活压力,曾向六个被告协商分割父母留下的房产,但几个兄弟姐妹间意见不一,无法达成统一的继承方案。故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两位被继承人留下房产,以明晰各方的财产权益,也避免原、被告之间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的纠纷久拖不决。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董殿X与赵世X位于海淀区八里庄玲珑三巷38号房产。2、由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董×2、董×3、董×4、董×5、董×6、董×7共同辩称。原告主张分房子我们同意,我们同意按照公证书上的房间确定。批示房屋都给董×7,因为公证书上没有分配给董×7的房间。
经审理查明,董殿X与赵世X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8人,分别是:董×2、董玉X(1990年9月29日去世,无子女)、董×3、董×4、董×5、董×7、董×1(曾用名董玉俊)、董×6。赵世X于1985年2月1O日死亡,赵世X的父母先于其死亡;董殿X于2003年11月19日死亡,董殿X的父母先于其死亡。
1964年,董殿X与赵世X修建了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八里庄玲珑三巷38号(原玲珑三巷33号)的北房3间,共计47.6平方米,该房屋为砖木结构的瓦房。
1966年,董殿X与赵世X修建了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八里庄玲珑三巷X号(原玲珑三巷X号)的南房4间,共计38.8平方米,该房屋亦为砖木结构的瓦房。
1988年10月18日,董殿X因家里人口多、居住环境差的原因向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申请了《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私人(居民)建设施工许可证》,该许可证允许董殿X在原有7间住房(北瓦房3间、南瓦房4间)的基础上在北房3间西侧新建2间房屋,面积为35平方米。
1991年12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八里庄玲珑三巷X号内南房(瓦房)4间(38.8平方米)和北房(瓦房)3间(47.6平方米)房屋登记于董殿X名下,房产所有证号为海字第X号。原被告现均认可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八里庄玲珑三巷X号内南房4间和北房3间系董殿X的个人遗产。
1999年6月25日,董殿X到长安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在该公证处公证员面前写下《赠与书》。1999年6月30日,长安公证处出具(99)长证内民字第0530号公证书对该《赠与书》进行了公证。该公证书载明:“我有7间私房有产权证(号:海字第X)2间有建设许可证,坐落在海淀区八里庄玲珑三巷X号。有产权的北房3间、南房4问,有建设许可证的北房2间。我准备有产权的南房第三间和有建设许可证的北房2间自己保留;其余有产权的6间分别赠与我的6个女儿,6个女儿是:董×2,女,1949年12月22日出生;董×3,女,1955年12月4日出生;董×4,女,1959年5月25日出生;董×5,女,1961年10月29日出生;董×1,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董×6,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具体方位如下:北房自东至西第1间董×2;北房自东至西第2间董×4;北房自东至西第3间董×6;南房自东至西第1间董×1;南房自东至西第2间董×5;南房自东至西第4间董×3;本赠与是有条件的,董殿X的生老病死由受赠人承担,另建赠与协议。”后董殿X与其前述6个女儿未按照该公证《赠与书》办理前述赠与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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