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5744号
原告芦×1,女,1939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x(系芦×1之子。
原告芦×2,女,1943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x(系芦×2之子。
原告卢×1,女,1956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x(系卢×1之子)。
原告石×1,男,1960年8月1日出生。
原告石×2,女,1963年7月4日出生。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廷彦,北京市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2,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冯×(系卢×2之法定代理人,卢×2之妻),1953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卢×3(系卢×2、冯×委托代理人,卢×2、冯×之子),1979年11月30日出生。
被告卢×4,女,2010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王×(系卢×4之法定代理人),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
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习明红,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芦×1、芦×2、卢×1、石×1、石×2与被告卢×2、冯×、卢×3、卢×4、王×分家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姝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1之委托代理人赵x,原告芦×2之委托代理人田x,原告卢×1之委托代理人高x,原告石×1,原告芦×1、芦×2、卢×1、石×1、石×2之委托代理人宋廷彦,被告冯×(兼被告卢×2之法定代理人),被告卢×3,被告王×(兼被告卢×4之法定代理人),被告卢×2、冯×、卢×3、卢×4、王×之委托代理人习明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芦×1、芦×2、卢×1、石×1、石×2诉称,盧x、芦x氏是芦×1、芦×2、卢×1、卢xx、卢×2、芦xx的父母。1950年3月29日,河北省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确认盧x一家八口在x县x村有房屋10间,宅基地占地1亩九分。盧x于1984年10月去世。1992年8月25日政府确权时确认地址为北京市x区x村x号院,房屋13间,宅基地1157平方米。1994年12月,卢×2办理审批手续翻盖老宅6间房屋(翻盖部分门牌改为x村x号院),在翻建中使用了老房老料及周边树木,芦×1、芦×2、卢×1、芦xx在翻建中投入了人工、材料、装修、家具等。2000年10月21日,芦x氏去世,芦xx于2011年6月16日去世。对于老房和翻建后房屋属于共有财产,未分割。2011年9月,当地开始腾退拆迁工作,卢×2领取、占有腾退补偿款。我方多次要求协商析产继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北京市x区x村x号院腾退安置补偿款5530012.8元;2、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各原告之间的份额也要求法院予以析清。
被告卢×2、冯×、卢×3、卢×4、王×辩称,1、北京市x区x村x号补偿款是我五人合法财产被占用而产生的腾退补偿。2、该腾退补偿款没有各原告的份额,也不存在因继承等原因发生的财产及相关利益补偿。3、1950年老宅基地上房屋是窑洞和土房,1976年卢×2、卢xx共同出资建老北房3间。之后卢×2分别于1982、1995年再建房,所建房屋均是卢×2自购材料,自己出资,与其他人无关。其中1982年,卢×2申请将老院子东墙外生产队的牛棚作为自家宅基地使用,获批,当年建北房3间。1994年再次申请建房,并于1995年获批在老宅院东部建北房5间和耳房1间,建房时拆除了1976年所建北房3间以及1982年所建北房3间。卢×2与家人共同翻建新房,没有使用原老房材料,其他人也没有提供帮助。原老房的结构小,其拆除的材料无法使用到新建房屋里,拆除的材料由芦x氏自行处理。各原告对上述建房均知情,也均未提出异议。如果其认为拆迁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在拆迁时向拆迁单位提出要求,当时均未提出,说明其对此无异议。不同意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们之间的份额不要求法院析清。
经审理查明,盧x、芦x氏系夫妻,共育有6子女,分别是长女芦xx、次女芦×1、三女芦×2、长子卢×2、次子卢xx、幼女卢×1;芦xx与石xx系夫妻,育有石×1、石×2;卢×2与冯×系夫妻,育有一子卢×3,卢×3与王×于2006年结婚,生有一女卢×4。盧x1984年10月去世,芦x氏2000年10月21日去世,芦xx2011年6月16日去世,石xx2008年10月18日去世。逝者生前均无书面或口头遗嘱。
1950年,河北省x县x村南院(后称x区x村xx号,以下简称xx号)有土地一亩九分,土房11间,户主盧x,院落由其全家共同居住。1976年,xx号除在院中间位置建砖角石头芯北房3间外,其院内西侧尚留有老西房5间。建房时,芦xx、芦×1、芦×2已经结婚并搬离xx号,卢xx、卢×2、卢×1均已参加生产队劳动,并在家居住。芦x氏没有工作。1976年秋天,盧x因车祸受伤,之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1977年,卢xx与尤金霞结婚,婚后居住于xx号。1978年,卢×2与冯×结婚,婚后居住于xx号。1978年底开始,盧x夫妻和卢×1、卢xx夫妻、卢×2夫妻在xx号分开做饭生活。1981年,卢×1结婚并搬离该宅院。1982年,xx号在原1976年所建北房东西两侧各新建北房3间。建房后,1976年所建北房3间由盧x夫妻居住,卢×2夫妻在东侧新建北房3间居住,卢xx夫妻在西侧新建北房3间居住。后老西房5间被拆除。1984年盧x去世,后芦x氏独自生活。1985年,卢×2夫妻建东房2间。1985年至1986年期间,卢xx夫妻建西房2间。1993年左右,xx号建院墙,分成大小一致的两个院落,设立两个门牌号。其中,东侧为x区x村x2号(以下简称x2号),西侧为x区x村x号(以下简称x号)。之后,两个院落分别建房。其中,1994年,卢×2作为户主,在x2申请建房获批。《x区私有房屋施工许可证》显示,家庭成员为卢×2、卢×3、冯x、卢x氏;申请理由为原有房屋老化破旧需要重建;拟翻建6间房屋,高度、进深、台坪同卢xx;村委会意见为,同意在本宅院内拆旧房建新房6间,95年下半年建并清除余料。1995年,卢×2夫妻据此拆除其二人1985年所建东房2间,拆除1976年所建北房3间以及1982年所建东侧北房3间,在x2建成北房5间及东侧耳房1间(即x2评估单示意图中房屋1),所建房屋系红砖红瓦起脊。此次建房后,原1976年所建北房东侧部分占地涵盖在x号院中,处于此次所建北房范围内,原1976年北房西侧部分所占土地处于x号院中。x2建成房屋由芦x氏与卢×2一家共同居住。后芦x氏搬至x号,并与卢xx共同生活至其2000年去世。2002年,卢×2、冯×与卢×3建x2评估单示意图中3、5所示红砖红瓦起脊房。2003年,卢×2、冯×与卢×3建x2评估单示意图中4、6所示红砖红瓦平顶楼板房。2006年,卢宝强与王×结婚,婚后共同居住于x2并生育一女卢×4。2007年,卢×2、冯×、卢×3、王×建x2评估单示意图中2所示彩钢板平房。之后,x2未再建房。卢xx、卢×2名下无其他宅基地。卢×2、冯×、卢×3、卢×4四人户籍在x2。x号院中以卢×2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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