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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7792号(3)
统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大牛坊村八十六号院宅基地腾退搬迁过程中给予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费用中的七十六万二千八百四十一元为田×1与王×夫妻共同财产。
二、驳回各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二十八元(王×已预交),由王×负担五千七百一十四元,已交纳;田×1负担五千七百一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 懿
人民陪审员  肖开恩
人民陪审员  陈凤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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