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883号
原告王×,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闵×(原告之母)。
被告贾×,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李力争,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诉被告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王福生、闵梓森与被告贾×及委托代理人李力争、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诉称,我是家中独子,2004年6月,我父母出资和我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104号100多平方米的房屋,其中一半算是他们的养老房,在我购房后,贾×要求与我建立恋爱关系,我父母不同意,但我背着父母于2006年3月10日缔结了这门婚姻。婚后贾×对我父母无理,经常与我吵闹要分手。后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登记离婚,在贾×的欺骗下,我与贾×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协议签订后,贾×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不给我过户房屋,我的私人证件、证书等物品也被她藏匿。婚后她的工资基本不动,家中存款都在她名下,协议中说各自名下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而我的工资卡和公积金卡的钱却她私下取走55000元。离婚后,贾×还向昌平房客收取了3000元房租,我只好代她退还了房租和原来收取的押金2500元才住进去。我认为贾×对离婚协议拒不执行存在欺诈,故我诉至法院,请求:1、人民法院判决贾×将北京市昌平区1701号房屋的产权变更为我所有;2、贾×归还我名下现金55000元;3、贾×归还我离婚协议书原件,驾驶证,本科学位证学历证,研究生学位证学历证,四六级考试证书,毕业证书,国资委优秀共产党员奖状,共青团委的奖状,我在公司和集团优秀共产党员的奖状,医保本,出国申请函等相关资料;佳能500D相机,配有三个镜头,长焦、标准和定焦镜头,个人衣物;以及我的箱包,包括箱子1个,包3个;个人书籍;4、贾×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对于贾×要求给付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我不同意,因为不是我主动提出离婚的,我一直处在精神压迫的状态下,我也没有承诺给贾×四箱奶粉钱,而且离婚之前我已经给孩子买过两箱,够孩子吃一年的。我也没有承诺给贾×支付物业费、供暖费,房子是由贾×居住,应当由其交纳相关费用。我也没有50000元的大唐移动股票。其次,32505元已经报销过了,打在我的工资账户中,在2013年8月3日和8月7日贾×已经把这些钱取走了。故我不同意贾×提出的诉讼请求。
贾×辩称,一、王×所述海淀区房屋是其同父母共同购买没有事实依据;其次,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因为王×有婚外恋,王×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2013年7月24日让王母来到北京,基于王×答应把清风房屋和太原房屋给我,才答应离婚;再次,双方离婚协商了9次,王×在离婚时特别高兴,还给我买了吊坠;二、王×至今没有给我精神损失费;曾经答应给孩子买的奶粉也没有买;在离婚协议签订后,王×立即就搬走了,其答应支付人民币12773.1元的清枫华景园的供暖费等费用至今未纳。三、王×在离婚时隐瞒了公司分给王×的股票,同时也隐瞒了公司报销6万多元的支出,这些内容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依法分割。四、涉案房屋首付是贾×父母出资的,不宜将此房过户给王×;五、不同意返还王×55000元的诉讼请求。同时,我这也没有王×所述的书籍等物品。故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我要求王×给付我:(1)精神损失费1万元;(2)四箱奶粉钱6000元;(3)王×支付北京市海淀区1104号房屋2012和2013年物业管理费和取暖费12773.1元;(4)分割王×离婚时隐瞒公司给其的50000元大唐移动股票款及公司给其报销的32505元支出。
经审理查明,王×系王×、闵×之子。王×与贾×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3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8月14日登记离婚。2004年6月18日,王×与北京华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104号房屋一套,购房款共计人民币638554元。双方婚后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1701号房屋,产权人登记在贾×名下。2011年1月18日,王×、贾×共同签署《夫妻更名申请书》,王×同意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104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贾×名下。
2013年8月14日,王×与贾×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女儿由女方负责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女儿的意见。男方不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2、房产:夫妻现有共同所有的房产三套,双方拥有全部所有权,双方同意离婚后作如下分配:(1)1104号房屋现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包括房内装修、附属设施、家具家电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2)山西太原1701号房屋,现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该套房屋也归女方所有;(3)昌平区1701号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包括房内装修、附属设施、家具家电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3、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处,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六、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壹万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应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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