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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4262号
原告王×,女。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曹金发,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浩,北京市俊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昶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曹金发和被告杨×及委托代理人王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06年2月16日,我与杨×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8月18日生有一女杨某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从女儿杨某某出生后,双方的感情开始破裂,杨×一直以来在家睡沙发、看电视、玩电脑游戏到深夜,与我几乎没有什么语言沟通;两人在对事情的认识上分歧很大,一旦有需要协商的事比如孩子看病、节假日拜访父母之类的总要争吵,杨×总扯出我父母对我进行精神控制的理由,动辄谩骂我父母和我,我甚至与父母打电话沟通孩子的事,为了不引起杨×谩骂父母让父母从电话里听见,都要尽量回避。我对杨×的家庭冷暴力和因意见分歧产生的纠纷实在忍无可忍,我们自2013年2月起分居至今。在此期间,杨×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尤其从2013年6月以来,杨×以我不给安排合适见孩子的场合为由,没有看过孩子一次。考虑到杨×的性格,我担心孩子和杨×共同生活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故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我所有。我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我与杨×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女杨某某的抚养权归我,杨×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杨某某年满18周岁。3、请求判令双方的财产依法分割,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杨×辩称,首先,我不同意离婚,现在不具备离婚条件。王×说的情况只是一个方面,我有很多反驳的理由,我就不细说了。其次,原告在离家时拿走所有财产。原告带着孩子走了之后拿走所有财产,车也在王×手上。我为了维持生活贷款买车。再次,我无法探望孩子。在我去王×家时,王×家人闹,我都不敢去,孩子是我自己的,但是我都看不到孩子。我没有办法进王×家。第四,我一直在为了维护这个家庭努力,从感情上我不同意离婚,特别是为了孩子,孩子才3岁半,王×不顾孩子坚持离婚。我保留反诉的权利,会走程序。总之,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杨×与王×于2004年自行相识,自由恋爱,双方于2006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2009年8月18日,双方育有一女杨某某,现跟随王×及其父母共同生活。
庭审中,王×主张离婚的主要理由有三方面,首先,对待事物看法差异较大;其次,对孩子的教育和养育观念差异较大;再次,杨×同王×母亲有矛盾。杨×称其和王×没有矛盾,对王×感情依旧,为了王×可以作一切牺牲,接受王×监督,加强沟通。王×称双方自2013年2月18日开始分居,杨×对此不认可,称大概2013年5、6月份开始分居。王×没有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短信打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杨×与王×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可见二人的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因缺少沟通产生一定矛盾,上述矛盾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且杨×表达了挽回婚姻,共同经营双方感情的意愿。因此双方今后注意加强夫妻感情的交流与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生活关系,夫妻关系中出现的家庭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本院从家庭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考虑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彼此理解,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综上,王×要求与杨×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昶屹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振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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