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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7768号(2)
四、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肖家河新村J-6号楼6单元1003号1居室房屋一套待房屋交付入住后由王×居住使用。
五、驳回王×、李×其他诉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原告已交纳),由王×负担一百元,已交纳;由李×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 懿
人民陪审员  肖开恩
人民陪审员  陈凤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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