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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7374号
原告楼×,女。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孙×,男。
身份证号:×××
原告楼×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昶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晔与被告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诉称,我和孙×是某大学毕业的同班同学,1968年登记结婚,至今已经四十年。1969年1月4日生儿,现年44岁,1972年1月1日生女儿,现年41岁。1980年因为专业归队,我们从某省调到北京某单位。不久,孙×便承认自己出轨,说这辈子对不起我。经协商,他到某公司工作,我在北京承担一切家务抚养子女,结束了这次家庭危机,为此我忍受第三者长达十年很嚣张的侮辱和谩骂。从2009年开始,我发现孙×对我越来越冷漠,经常对我吼叫,甚至用东西砸我。当我和保姆有不同意见时,他总是帮保姆,反而训斥我,和保姆有说有笑,我常常成了局外人,很长一段时间我都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2011年初,孙×承认和多个保姆有性关系,我很气愤的辞退了保姆,承担起家务,希望能相伴走完人生路。前提是他必须悔改。但是,孙×拒不悔改,而且表示换保姆也没有用。2011年孙×突然写了一份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要求我尽快签名。同时他又打印了另外一份文件,居然是一年前就写好的遗嘱,里面第一条就是要把复兴路某号院房子给他的婚外子女。儿子一家三口居住在中关村的一居室,是为了方便孙子上学。这是我们全家的共识。孙×说儿子霸占房产,要他们立即归还,从2011年7月起,到法院起诉,现在还在上诉。由于房子问题,他还多次表示要和儿女断绝关系。今年以来多次无理取闹。春节时,孙×采取流氓手段搬铺盖到我门口,他不停按门铃,干扰我,恐吓我,要我给他钱。这些年发生的事情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现起诉请求1、判令我和孙×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孙×负担。
被告孙×辩称,我不同意楼×的诉讼请求,我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婚姻感情还没有破裂,还有婚姻存续的基础;我同意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楼×与孙×是大学同班同学,自由恋爱,后于196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婚后双方于1969年育有一子,1972年育有一女。楼×称孙×对婚姻不忠,有婚外子女,但孙×对此均不予认可,称双方虽有矛盾但都是家庭琐事,并非夫妻感情存在问题,并主张感情没有到破裂的程度,夫妻关系是可以缓和的,故坚决不同意与楼×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楼×与孙×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几十年,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孙×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多次表示双方感情很好,故本院不能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从家庭利益出发,考虑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彼此理解,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今后只要加强感情交流与沟通,注意改善自身的不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楼×要求与孙×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楼×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楼×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昶屹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振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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