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5428号(2)
张×6、张×7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经济合作社的老股金人民币四千一百四十元中,一千三百八十元归张×1所有,二百零七元归杨×1所有,二百零七元归刘×1所有,二百零七元归张×2所有,二百七十六元归王×1所有,二百零七元归杨×2所有,二百零七元归杨×3所有,二百零七元归杨×4所有,二百零七元归刘×2所有,二百零七元归刘×3所有,二百零七元归刘×4所有,二百零七元归张×3所有,二百零七元归张×4所有,二百零七元归张×5所有,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张×1、杨×1、刘×1负担二十二元,已交纳;由张×2、杨×2、杨×3、杨×4、刘×2、刘×3、刘×4、张×3、张×4、张×5每人各负担二元五角,由王×1负担三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八百四十元,由张×1、杨×1、刘×1负担四百二十元,已交纳;由王×1负担一百三十二元,由张×3、张×4、张×5每人各负担九十六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腾峰
人民陪审员 肖开恩
人民陪审员 陈凤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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