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22908号
原告张X1,女。
身份证号:×××
原告郝某某,女。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陈XX。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焦同强,北京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2,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XX,女,1974年8月2日出生。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同林,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1、郝某某与被告张X2、谷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陈XX、郝某某与张X1共同委托代理人焦同强;被告张X2之委托代理人郭志、谷XX之委托代理人王同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1诉称,2011年4月25日,我母亲郝某某与张X2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X2在协议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北京市海淀区X楼东门1308号房屋过户到我名下。2011年12月12日,张X2起诉郝某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有关内容,后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在此之前,即2011年10月11日,张X2与谷XX签署《借款抵押合同》,张X2将本应属于我所有的房屋擅自抵押给了谷XX。根据我国《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张X2擅自将房屋抵押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与谷XX签署的《借款抵押合同》依法应当归于无效。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张X2与谷XX签署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原告郝某某诉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与张X1相同。
被告张X2辩称,借款抵押合同是我和谷XX签订的,尊重法院的判决。
被告谷XX辩称,我方对张X1与张X2的家庭纠纷不清楚,和我与张X2的借款抵押合同无关。张X2借我的钱并以房屋进行抵押,没有违反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张X1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张X2与郝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张X1系二人之女,张X2与郝某某于2011年4月25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现有男方名下独立产权房屋两套: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楼东门1308号”(以下简称“1308号房屋”)和“北京市海淀区X号楼702室”。两套房屋及房屋内的所有物品,除男方专属生活物品(衣物、洗漱用品、首饰)外,全部归属女儿张X1所有。男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过户到两套房屋产权归属人:张X1名下。后张X2与郝某某于协议签署当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张X2与谷XX于2011年10月11日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张X2(甲方)欠谷XX(乙方)货款(或贷款)叁佰万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抵押物名称房屋,地址海淀区X楼13层东门1308室,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X号;价值360万元;抵押期限为1年,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10月10日止。2011年11月11日,张X2就抵押一事与谷XX办理了抵押登记,有《房屋他项权证》载明:X京房他证海字第X号;房屋他项权利人谷XX;房屋所有权人张X2;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X号;房屋坐落海淀区X楼13层东门1308;他项权利种类一般抵押;债权数额人民币300万元。
庭审中,郝某某称涉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做抵押登记时不知道,主张不同意张X2将房产抵押给谷XX。但张X2主张诉争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协议中写明“男方名下独立产权房屋两套: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楼东门1308号……”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张X1主张张X2在与郝某某的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擅自伪造借款事实,将房子抵押给了谷XX,并向法庭提供了张X2诉郝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庭审笔录,该笔录第三页载明:“审:原告,房产证记载了已设定抵押,房产抵押给谁了?原:抵押给了谷XX。审:为何抵押给他?原:因为买房及还702号的房贷向他借了300万。审:何时借的?原:2002、3年借的。审: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是否提到此笔债务?原:没有。因为我为了家庭生活得好一点,我自己扛。我没有告诉家里面。”该笔录第八页载明:“审:离婚时还有300万外债,为何当时没有说原代:一开始原告起诉要离婚,是原告女儿放假回来,起草了协议,让原、被告协商。”第十页载明:“审:双方在协议书第5条第3款约定双方无债务,为何在诉讼中称借款300万,而将1308号房屋抵押?原:我之前欠的钱,我自己扛。审:为何说没有债务?原:(原告不语)”张X2对庭审笔录内容予以认可,主张因笔录中提到的300万元借款债务而将1308房屋抵押给谷XX。谷XX主张张X2和家庭说什么与自己无关。张X1另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郭×的证言,主张谷XX与张X2关系极为密切,谷XX介入了张X2的家庭纠纷,与张X2串通伪造了借款事实,以帮助张X2拒绝将房子过户给张X1的目的。张X2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称因为无力偿还,谷XX催债,产生了证人证言所述事件。谷XX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主张证人是张×的同事,有利害关系,并称在本次诉讼中才知道张X2处于离婚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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