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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138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男,1984年8月10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飞,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及其辩护人马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丁×在本市海淀区文化大厦门口,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从周×(女,24岁,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簿一本,欲以人民币760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因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而未得逞。经鉴定,上述户口簿上的“北京市公安局呼家楼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印文是打印机打印形成的。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及其辩护人马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照片,录像资料,证人周×、吴×、田×、廉×、刘×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身份证明,被告人丁×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丁×系初犯、偶犯,有未遂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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