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海刑初字第82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男,1964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振国,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本案。后因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4日决定对本案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韩×谎称是国家领导人的司机并认识国家领导人的亲属,以帮助联系运输土方工程需要打点费用为由,在本市海淀区松林居宾馆、海淀区玲珑路5号快捷酒店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麻×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何×人民币5万元。2013年7月1日,被告人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赃款至今尚未退赔。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提请本院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韩×犯罪系因家中亲属出事,急需用钱,而在后期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此次犯罪系初犯;并已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了涉案赃款。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韩×谎称是国家领导人的司机并认识国家领导人的亲属,以帮助联系运输土方工程需要打点费用为由,在本市海淀区松林居宾馆、海淀区玲珑路5号快捷酒店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麻×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何×人民币5万元。2013年7月1日,被告人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人民币6.5万元,现扣押在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韩×的供述,被害人何×、麻×的陈述,证人李×、郑×、郭×、徐×、张×的证言,合作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办案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韩×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均没有提出异议。法庭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麻×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何×人民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尹鹏展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思凡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