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海刑初字第871号(2)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系又聋又哑的人,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退赔被害人李×人民币一千八百九十元六角二分、退赔被害人王×1人民币四千三百七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小平
代理审判员  于 洋
代理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瑶菲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