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海刑初字第75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女,1969年7月10日。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羁押,2014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耿×通过向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联想集团西门口寄送快递的方式,向他人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张。经鉴定,上述身份证系伪造。
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该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耿×的供述,证人逯×、李×、唐×的证言,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照片,顺丰速运快递单,小广告照片,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照片,搜查及讯问光盘,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耿×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晓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闫 晨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