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2099号(2)
8月4日早上6时,王×醒来时发现外面在下雨,就没有出门。当日8时至11时间,王×与北京精诚联合汽车养护维修中心的业务员郭文龙电话联系,让郭文龙帮忙补上保险。郭文龙接到王×电话后,在王×要求下,于当日15时许,用投保人为绥中华纳公司的名义给该车上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险、玻璃险、划痕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涉水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费合计9104余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4日二十四时止。投保经确认后,郭文龙将保险确认事宜电话告知王×。当日,王×发现宾馆一楼已经被淹,无法下楼,一直在房间。8月5日9时许,在小区水退后,王×下楼查看车辆,看见门把手的地方有被水淹的水印,打开车门看见车底板上有水。当日20时19分44秒,王×拨打“95519”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报案称她一个朋友发现涉案车辆被水淹,发现被淹时间为报案当时,出险地点为秦皇岛山海关地区,出险原因暴雨致安全距离不够而发生事故。8月6日,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勘查并将车拉回北京。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接到王×报案后,经审查发现该理赔案存在先出险后补保险单的嫌疑,遂约王×到保险公司做笔录。王×在制作笔录过程中,被告知保险公司按规定可能拒赔后,与保险公司人员发生矛盾,并在看笔录过程中将笔录撕毁,后离开保险公司。2012年10月31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电话通知王×到海淀区四季青桥的理赔二部办理理赔手续。当日,王×到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填写了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一次性定损协议书,双方协商同意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277312.2元。次日,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诈骗保险金。同年11月6日,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和调取的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人王×于2012年11月6日3时至6时许所作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3日19时许,她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京CC6355”的黑色奥迪Q5轿车到山海关办事,将车停在火车站北侧的一个居民小区内后,就在旁边的一个小旅馆二层住下。次日早上6时许,她醒来后发现外面下着大雨,就没有出门。11时10分左右,因为这车只在阳光保险公司上了交强险,没有上其他险种,她害怕雨太大把车淹了,想赶紧补个保险,就给北京的一个修理厂叫小郭的人打电话,让对方帮她的奥迪车上个保险。15时34分左右,小郭给她打电话,说保险上好了,花了9000元左右,是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的,具体什么险种她记不清了,只知道让小郭上了保被水淹的险种。17时许,她想下楼买吃的,下到通向一楼的楼梯时,发现水已经把一楼淹了,看不见一楼的地面了,后来她就回房间了。8月5日9时许,她看见水退下去了,就到停车的地方查看她的车,看见门把手的地方有被水淹的水印,打开车门看见车底板上有水。19时许,她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报案,称车被水淹了。8月6日,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勘查,她就去办事了,没有回北京。2012年10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她签订了一次性赔付协议,答应赔给她钱,但钱还没有到账。她就是想占点便宜,车被水淹了,如果没有保险公司赔钱,她就得自己赔。
被告人王×于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所作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6日,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勘查,她也在现场,后来车被保险公司拖走了,拖回北京小武基桥的奥迪4S店。她办完事就开同事的车回到北京。10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人约她去公司,在四季青桥附近,与其签订了一次性赔付协议,答应赔付她27.7万元。但钱还没有给她,保险公司就打电话过去让她去办手续,她因为一直忙于工作就没有去。后来警察就直接到她家中将她抓获。这车是公司的车,谁有事需要谁就开。上保险的钱也是公司交,公司派人去交的。其让小郭上保险的时候,没有说车当时的状况,只是让对方帮她上一个被水淹能走保险修车的一个险。她不清楚车辆具体是什么时候被淹的。8月4日早上外面就已经下雨了,她感觉是中雨,因为太早,就回房间了。直到下午5时许,她想去买点吃的,才看到宾馆一楼被淹。这段时间,她一直没有出门,也没有去看车况。中午打电话上保险时,她只知道外面一直在下雨,具体下多大她也不清楚,因为她的窗外对着莲花湖,外面都是树、草,所以看不太清楚具体的水位,也不清楚当时车的状况。8月5日晚,她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没有说车是何时被淹的,因为她也不清楚,所以就说车被淹了,没有说具体时间。她之所以为公司补上保险,主要是她觉得自己有这个责任,因为她是公司的领导,车辆也是公司的财产,车辆损失也是公司的损失。补上保险,万一车辆受损也可以走保险,为公司弥补损失。
被告人王×于2012年11月19日9时许所作的供述,证实她是在一次修车的时候认识小郭的,因为他那里有保险代理业务,她就打电话给小郭,让他帮忙补上一下保险。她当时补上保险后当天就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忠说了这个情况。上保险的钱也是公司出的。她在山海关住的宾馆具体名称,她记不住了。因为她当时住宿费是单位报销的,她记得发票是手撕的,宾馆的具体名字没有细看。当时,保险公司与她谈一次性赔付协议时,没有谈具体的支付方法,只是谈金额问题,具体赔付保险公司的人说会有财务人员联系她的,到时再让她提供具体方式。赔付款应该是给她公司,应该不是给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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