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2099号(4)
证人崔×于2014年2月12日所作的证言,证明8月6日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定损中心及他们诉讼调查组人员发现王×担保的车辆起保时间和案发时间非常接近,存在诈保嫌疑,诉讼调查组开始介入调查。后他们保险公司调查组在朝外大街中国人寿对王×进行询问并作了笔录,与王×同来的还有马丹丹,王×称马丹丹是她表妹,也是她公司的助理。询问过程中,王×称是8月3日她把车停在山海关火车站对面的小区后就和刘忠一起去葫芦岛一家酒店住宿,5日19时她在葫芦岛酒店看新闻联播后才知道车被水淹。后他们告知王×,根据他们调查,山海关地区在5日之前就被水淹了,该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让王×放弃索赔。王×当时说回去想想。次日下午2时许,王×直接来到中国人寿找到他们,说可以放弃索赔,但要看看之前的笔录。王×接过笔录后就将笔录撕掉,并跑到女厕所将笔录冲掉。之后,王×又反悔,继续坚持索赔,并说如果保险公司不索赔,就告保险公司。后他们调查组到山海关实地调查后,发现实际情况与王×所述不符,就打电话劝说王×放弃索赔,称该案不予赔付。后王×不再接听他们的电话,也不与他们见面。因为保监会有规定,保险理赔时效不能超过33天,超时即使没有直接证据也必须进行支付。后他们从理赔中心了解得知,王×已经与理赔中心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他们公司无奈之下,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保监会出台规定,水淹至车辆仪表盘的,即推定全损。涉案车辆符合该标准,应推定为全损,扣除相关折旧费后,保险公司应赔付50万元左右。但由于保险公司与王×协商,残值由王×保留,扣除残值后,保险公司应赔付27万余元。
4、证人杜×的证言,证明王×向他们公司索赔时态度恶劣,当着他们的面把做好的笔录给撕毁了,并到厕所把笔录纸冲走。
5、证人李×1、孙×(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祥荷鑫苑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3日早上开始下雨,雨下得非常大,到了8月4日凌晨5时,他发现小区就大范围积水,大概有1.5米深。雨大概是在8月4日早上8时许停止。大概是在8月5日凌晨4时许,小区的积水才排干净。从下雨开始到结束,他们都一直在小区里,帮助疏散居民。小区内停的所有车都被积水泡了。8月5日,小区没有下雨,小区积水很浅,积水深度不足以进入车内部。
6、证人毕×(王×的丈夫)的证言,证明王×在北京“行遍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给她配了一辆车号为“京CC6355”黑色奥迪轿车,上下班都是王×自己开车,从通州他们的住处到她的单位。他不清楚王×的车上保险的事情。
7、郭文龙(北京精诚联合汽车养护维修中心业务员)的证言,证明他是在2011年上半年,王×到他们公司修车时认识王×的。2012年8月4日11时许,王×给他打电话,说要给她的车买一份保险。他问对方保什么。对方说让他看着保吧,该保的都保。他就把汽车相关的主要险种都给她说了一下。因为北京7月21日下大雨淹了不少车,他就把平时人们不怎么上的汽车发动机涉水险给她说了一下。王×就要求他给车上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险、玻璃险、划痕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涉水险)和不计免赔险。当天下午15时40分许,保险公司通知确认后出了保险单,是他付的钱,保费是1万元多一点。出了保单后,他就打电话告诉王×了。王×让他上保险时,他没有看到车,王×也没有跟他说她在什么地方。
8、机动车保险单、行驶证,证明车牌号为“京CC6355”奥迪车所有人是北京行遍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和发证日期为2011年10月13日,新车购置价为52.57万元,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确认及收付确认时间为2012年8月4日15时44分03秒,承保险别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玻璃单独破损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费合计9104余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4日二十四时止。
9、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证明王×于2012年8月5日20时19分44秒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报案记录单上记录的出险时间为2012年8月5日19时,出险原因暴雨,2012年8月5日19时,王×驾驶车牌号为“京CC6355”的奥迪汽车在河北秦皇岛山海关因为暴雨导致安全距离不够而发生事故。报损金额为0.0元。交强险参与分摊,需要赔付。预计采用查勘方式为第一现场查勘。出险经过:停放车辆被水淹,被淹到门把手,具体损失情况不详。
10、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驾驶证、机动车辆保险一次性定损协议书等,证明王×以报案人身份、马丹丹代表被保险人于2012年10月31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保险索赔申请,双方签订机动车辆保险一次性定损协议书。申请书及协议书上显示的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及报案时间与保险报案记录内容一致,同时在申请书出险经过一栏,有一段签字为“王×”书写的文字,内容为:“2012.8.5日王×将车京CC6355奥迪Q5停放在河北省秦皇岛山海关,因暴雨导致车辆被水淹,损失严重,之后我拨打95518报案。”申请表及申请书上均盖有被保险人绥中华纳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及代表马丹丹的签字。定损协议书上确定的车辆损失合计277312.2元。协议书上的格式条款约定该损失费用已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受损车辆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人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一次性定损,不再追加,并备注此协议只是双方对损失金额的确认,不构成甲方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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