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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13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男,1962年8月5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羁押,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章其文,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章其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梁×对外假称自己是中共中央书记处党建办公室主任,并通过自我介绍、朋友介绍后默认等方式,以该身份在本市海淀区、山东临沂市、广东省梅州市等地,通过参加会议、出席宴请、允诺办理工作调动等方式进行招摇撞骗活动。2013年12月28日,被告人梁×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梁×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梁×定罪处罚。
被告人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梁×主观恶性较小,冒充党建办公室主任是为了要面子,虚荣心作祟,没有以主动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本案情节较轻,没有严重的危害后果;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梁×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梁×对外谎称自己担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党建办公室"主任,并通过自我介绍、他人介绍后默认等手段,以该假冒身份在本市海淀区、山东临沂市、广东省梅州市等地,通过参加会议、出席宴请、允诺办理工作调动等方式进行招摇撞骗活动。2013年12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梁×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梁×的供述,证人李×1、刘×、葛×、周×、高×、陈×1、谭×、王×、徐×、李×2、陈×2、罗×、陈×3的证言,辨认笔录,中央办公厅督查室出具的证明,专家名单等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吕海菲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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