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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002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85年8月15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羁押,当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在本市海淀区上庄路永丰屯路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其购买的摩托车牌照4副及摩托车行驶证4本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网页照片,通话记录照片,起赃经过、清点记录,赃款及赃物照片,扣押清单,工作说明,发还清单,搜查笔录,身份材料,证人李×、赵×,谭某的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晓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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