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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137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1,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后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3日被重新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文胜,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霍×,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1,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霍×、李×1、范×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及其辩护人贾文胜,被告人霍×、李×1、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3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张×1、霍×、李×1、范×在本市海淀区肖家河敬老院胡同出口处路边,酒后滋事,无故用拳脚对骑电动车途经此的被害人李×2(男,22岁)、崔×(男,21岁)进行殴打,致李×2双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脑外伤后神经反应,致崔×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前额部皮下血肿、全身散在皮擦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2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崔×伤情为轻微伤。当日,经被害人报案,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始终如实供述。现二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已调解解决。
二、2014年2月2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1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QY6893)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印象徽州食府北侧路边,与他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1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赶到现场对此起事故进行处理,并认定被告人张×1负全部责任。当日19时34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张×1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3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被告人张×1于当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1及其辩护人贾文胜,被告人霍×、李×1、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2、崔×的陈述,证人贾×、孙×、赵×、陆×、韦×、卢×、张×2等人的证言,照片,录像资料,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协议书及收条,辨认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1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且在危险驾驶一案中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霍×、李×1、范×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与其所犯寻衅滋事罪并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1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求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张×1在危险驾驶一罪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霍×、李×1、范×适用缓刑。被告人张×1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其犯罪主观恶性在量刑时予以体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被告人张×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告人霍×、李×1、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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