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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157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1,曾用名张×2,男,1990年2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月2日被羁押,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革飞,北京智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晏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及其辩护人张革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间,被告人张×1通过微信交友认识被害人王×(女,30岁),其谎称自己叫张×2、是人民警察,以此骗取被害人王×信任。2013年1月3日至4日,被告人张×1以赌博输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借款人民币3.5万元。同年1月6日,被告人张×1又以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以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王×借款人民币1.9万元。后因被害人王×催促还钱,被告人张×1于2013年5月间分多次向王×还款共计人民币1.79万元,其余赃款均已挥霍。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张×1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月20日,被告人张×1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王×人民币3.8万元,王×对被告人张×1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1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1的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借条,银行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谅解书及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1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1作案动机为给去世的姥姥办理丧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赃款,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张×1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1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赃款,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1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 元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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