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92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1,男,1969年7月26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7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燕益,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付永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0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心、代理检察员段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及其辩护人谢燕益、付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本案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10月间,被告人张×1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2张,并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店等地以刷卡消费等方式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19184.56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二、2012年3月3日,被告人张×1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1张,并于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间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店等地以刷卡消费等方式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17721.17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三、2012年3月9日,被告人张×1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1张,并于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间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店等地以刷卡消费等方式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15630.92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被告人张×1因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于2013年7月2日被民警抓获,现银行欠款尚未偿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1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1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主观上没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故意,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且向朋友借钱还款的账户被冻结,故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
辩护人谢燕益在辩论阶段多次发表与案件无关的意见,经合议庭提醒、制止,其未能围绕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与案件相关的辩护意见;辩护人付永刚在辩论阶段未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多次提示辩护人依法负有辩护职责,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0月间,被告人张×1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2张(卡号为×××、×××),并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间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店等地刷卡透支消费,截至2013年2月共欠款本金人民币19384.5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张×1于2013年5月还款人民币200元,其余欠款未归还,截至2013年7月共欠款本金人民币19184.56元。
二、2012年3月3日,被告人张×1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为×××),并于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间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店等地刷卡透支消费,截至2012年12月共欠款本金人民币17921.17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张×1于2013年2月27日还款人民币100元、2013年5月31日还款人民币100元,其余欠款未归还,截至2013年7月共欠款本金人民币17721.17元。
三、2012年3月9日,被告人张×1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为×××),并于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间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店等地刷卡透支消费,截至2013年1月共欠款本金人民币15630.9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截至2013年7月张×1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3年7月2日,被告人张×1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现赃款均未退赔。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材料:
1.被告人张×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年其申请办理了两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两张卡共用一个账号,其填写的基本信息都是真实的,工作单位写的是北京信德创业文化有限公司,其在该公司工作了半年多,每个月收入5000元,但其填写的年收入为9万元,是为了让银行提高透支额度。这两张卡主要用于生活消费,大额度消费都是其在网上做网卡销售刷卡透支进货用的。2012年底,其经济状况恶化还不上信用卡的欠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共欠款2万元,大概有三个月没有还款了,最后一次还款是2013年5月还了100元,低于最低还款额,银行不认为是还款。其接到过银行的催款电话,还收到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发的催款信息。有一个姓胡的人告诉其以圆方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络点的名义办卡额度会很高,其就让他帮着做了个假的工作证,上面写着公司名称是圆方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姓名是其本名,部门是行政部,职务是经理。其在2012年3月份办理过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工作信息写的是圆方达通讯公司行政部经理,年收入20.5万,这都不是真实的,这样写是为了让银行能给其更多的透支额度。其办理信用卡是为了做生意,大额消费是进货用的,小额消费是购买日常用品。其接到过银行的催收电话,但是没有还款,其大概欠银行一万多元。其于2012年三四月份办理了平安银行信用卡,工作单位填的也是圆方达公司行政部经理,当时填的年收入不记得了,但绝对比其正常收入要多。其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消费使用和生意进货,这张信用卡透支大约一万余元,平安银行也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催其还款,其大部分都没有接听,也没有还款,当时其并没有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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