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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929号(2)
2.证人巴×的证言证明:张×1于2011年10月向浦发银行申领了两张信用卡,卡号不同但都对应同一个账户。2012年11月1日,这两张信用卡均开始逾期,后张×1向其中一张卡中还款两次,分别是2013年1月5日还款800元、5月29日还款100元,2013年5月29日向另一张卡还款100元,但是都没有达到当月欠款十分之一的最低还款额。2012年10月24日银行开始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对张×1进行催收,有七百余次,因为两张卡对应一个账户,所以就对该账户进行催收。截止2013年7月1日,张×1在浦发银行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9184.56元。
3.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张×1于2012年3月3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是1万元。这张卡于2012年3月18日激活,3月23日开始使用,同年12月份就开始逾期。逾期后的3个月,银行按规定在2013年2月20日第一次对张×1进行催收,并先后催收了36次,张×1除了2013年2月21日、26日两次接过催收电话外,其余都未接听,自2013年6月15日后关机,银行无法找到该人。张×1在2013年2月27日、5月31日各还款100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还款记录,上述还款远远低于最低还款额。
4.证人周×的证言证明:其为北京圆方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经理,自2009年底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公司里没有叫张×1的人,也没有行政部这个部门和行政部经理这个职务,公司从来没有给员工制作统一的工作证件,公司也明确禁止员工用公司名义做担保到银行办理银行信用卡。
5.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证明:2011年10月张×1使用本人身份证申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工作资料中填写的单位为北京信德创业文化有限公司,税后年薪为9万元;2012年3月张×1使用本人的身份证及北京圆方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证申办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职业资料中填写的单位为北京圆方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税前年收入为20.5万元;2012年3月张×1使用本人身份证申办平安银行信用卡,职业信息中填写的单位为北京圆方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经理,月收入为3000元。
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张×1卡号为×××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自2012年2月8日开始使用,2012年9月13日最后一笔消费,2012年11月1日开始产生滞纳金,截至2013年2月共欠款本金12471.03元,2013年5月29日还款100元,截至2013年7月欠款本金12371.03元;卡号为×××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自2011年11月2日开始使用,2012年9月12日最后一笔消费,2012年11月1日开始产生滞纳金,截至2012年11月共欠款本金7813.53元,2012年11月27日还款100元、2013年1月5日还款800元、2013年5月29日还款100元,截至2013年7月欠款本金6813.53元;卡号为×××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自2012年3月23日开始使用,2012年9月11日最后一笔消费,2012年12月7日开始产生滞纳金,截至2012年12月共欠款本金17921.17元,2013年2月27日、2013年5月31日分别还款100元,截至2013年7月欠款本金17721.17元;卡号为×××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自2012年3月15日开始使用,2012年10月最后一笔消费,2012年12月26日开始产生滞纳金,截至2013年1月欠款本金15630.92元。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报案材料证明: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1于2011年10月申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2张,卡号为×××和×××,截止2013年7月1日,张×1所持信用卡共透支本金19184.56元,张×1自2013年5月29日还款100元后再未还款,该行曾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张×1催收,但张×1拒不归还透支本息;平安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1于2012年3月9日申领平安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为×××,信用额度为12000元,张×1自2012年3月15日开始消费,截至2013年10月共拖欠本金15630.92元,该行曾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张×1催收,张×1一再拖延、未能还款。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催收记录证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共对张×1催收695次,其中电话催收601次、短信催收46次、信函催收40次、外包公司催收8次;2013年2月至2013年7月中国民生银行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共对张×1催收36次;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平安银行以电话方式共对张×1催收17次。
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张×1卡号为×××的工商银行卡,开户日期为2010年8月16日,截至2014年1月17日15时09分该账户正常、未冻结,可用余额为52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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