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海刑初字第929号(4)
一、被告人张×1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1退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人民币一万九千一百八十四元五角六分、退赔中国民生银行人民币一万七千七百二十一元一角七分、退赔平安银行人民币一万五千六百三十元九角二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 进
代理审判员  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  朱玉凤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瑶菲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