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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88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隆×,男,1984年3月26日。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丽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0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隆×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隆×及其辩护人王丽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隆×通过"丘比特影院"(网址:www.qbtyy.com)网站,在未经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房间)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传播其电影、电视等作品500余部,并在网站页面上投放广告收取费用。2013年9月5日,被告人隆×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隆×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隆×定罪量刑。
被告人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第二、被告人隆×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第三,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隆×从轻处罚。
公诉人在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认定被告人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隆×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9月间,通过其经营的"丘比特影院"(网址:www.qbtyy.com)网站,在未经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传播其影视作品500余部,并在网站页面上投放广告收取费用。2013年9月5日,被告人隆×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告人隆×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嘉禾支行×××账户的人民币9383.58元,已由公安机关冻结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隆×的供述,证人吕×、刘×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登记保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侵权片目清单,授权文件光盘,书面声明,情况说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影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隆×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隆×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冻结的人民币九千三百八十三元五角八分,折抵被告人隆×被判处的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昕炜
人民陪审员  于 春
人民陪审员  闫 洪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尹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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