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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000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男,1981年10月30日,曾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07年5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天;现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晏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6日,被告人陶×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在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南门向王×出售伪造的北京师范大学毕业证一张。经鉴定,被告人陶×出售的北京师范大学毕业证上印文系伪造。
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照片,证人王×、刘×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手机截图,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辨认笔录,办案说明,劣迹材料,身份证明,被告人陶×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那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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