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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009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卜超霞,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晏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及其辩护人卜超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田×在本市海淀区上庄乡261医院门前公交车站处,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资源燕园宾馆"印章、"北京资源燕园宾馆财务专用章"各1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被告人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及其辩护人卜超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照片,录像资料,证人李×、王×、何×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办案说明,北京资源燕园宾馆证明,前罪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身份证明,被告人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田×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向他人贩卖伪造的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那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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