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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66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纪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间,被告人杨×在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点百货路边向过往行人贩卖淫秽光盘。同年4月26日,其在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向余某出售4张淫秽光盘时被民警查获,后在其住处及店内另行起获用于贩卖的光盘共108张。经鉴定,上述112张涉案光盘均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海×、韩×、余×、李×的证言,起赃经过,扣押、罚没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被告人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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