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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016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曾因犯票据诈骗罪,于1996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998年8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08年4月18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10月24日解除强制戒毒;曾因吸毒,于2009年6月15日被强制戒毒二年,2011年6月16日解除强制戒毒;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1日,杨×向海淀区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李×从事贩卖毒品活动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李×约购毒品。当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在本市西城区平安大道平安里路口西南角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杨×贩卖白色粉末3包。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抓获。上述白色粉末已起获,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净重0.46克。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李×处起获白色粉末1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净重0.13克;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管教民警从被告人李×处起获白色粉末1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净重0.07克。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郝×、刘×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录像资料,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检送检流程表,收缴毒品清单,鉴定意见,办案说明,前科、劣迹材料,身份证明,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6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那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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