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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096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羁押,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通过向位于本市海淀区沄沄国际大厦南门外寄送快递的方式,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师范大学毕业证一本。经鉴定,上述毕业证上印文不是印章直接盖印形成,是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的,与样本印文的形成方式不同。次日,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照片,录像资料,证人王×、赵×、刘×、靳×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快递单,搜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身份证明,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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