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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096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羁押,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在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方交通大学东门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摩托车号牌(前、后)2套、机动车驾驶证(正、副页)2本、机动车行驶证(正、副页)2本。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被告人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照片,录像资料,证人盛×、陈×、高×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办案说明,身份证明,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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