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海刑初字第6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纪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在其位于本市海淀区上地安宁庄西路宜品上层2单元605号的工作地点内,利用其电脑通过"欢乐夫妻"网站,传播色情图片11张(已鉴定),点击量共计30451次。同年9月6日,被告人张×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远程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倩倩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