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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62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纪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常×在本市海淀区蓝旗营文津国际大厦门口,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机动车驾驶证(正、副)一本,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证件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李×、何×的证言,到案经过,物证照片,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明,被告人常×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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