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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化名"韩x",女,1984年9月2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效侠,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3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张效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孙×利用其担任xx中心(经营地位于本市海淀区)店长,负责联系客户、收取营业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将本公司应收营业款共计人民币23600元非法据为己有。经被害单位报案,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孙×被抓获。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孙×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犯罪所得,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的供述,证人沈×、张×等人的证言,美容档案,银行卡交易凭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赔犯罪所得,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二万三千六百元,发还被害单位xx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樊 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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